[作为一个事件-也许你认为这不是犯罪?重庆武溪:长寿部落李军、中国、龙凤翔、云烟等烟草,刘某在武溪凤节烟草店收购陈烟,通过加价邮寄或开车方式卖给长寿,是赚钱的好生意吧!错了!这是犯罪行为!
第一,在区、县烟草店扫货,卖长寿。
2020年8月30日至9月16日,刘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武溪县奉节县内店铺收购香烟后,将通过快递、物流、公交车、委托交通工具购买的香烟价格卖给重庆市长寿区刘某、朱某。
余某某亦无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明,且明知刘某某无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明,自同年9月9日开始,根据刘某某的安排多次驾驶其牌照号为渝D×的小型普通客车协助刘某某收购、售卖香烟,非法销售金额103518元。刘某某承诺支付余某某每日工资300元,因案发而未支付。具体事实有:
1.2020年8月30日至9月16日期间,刘某某多次将“利群”、“中华”、“龙凤呈祥”、“云烟”等品牌香烟售卖给喻某、杨某1等人,收取烟款共计55210元。
2.2020年9月4日至15日期间,刘某某两次将“龙凤呈祥”等品牌香烟售卖给周某,收取烟款共计20416元。
3.2020年9月13日,刘某某将“中华”(双中支)品牌香烟售卖给骆某,收取烟款18550元。
4.2020年9月16日,巫溪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巫溪县磷肥厂桥头处将刘某某、余某某欲以34222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1等人的“龙凤呈祥”(软魅力朝天门)、“龙凤呈祥”(硬)、“龙凤呈祥”(畅行天下)、“宏声”(软特)等香烟共计390条查获。案发时,刘某某已通过渝某某收取杨某1定金5000元。
二、烟草执法移交公安追刑
2020年9月17日,巫溪县烟草专卖局将本案移送巫溪县公安局,刘某某、余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刘某某向巫溪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9100元。
三、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预缴)。对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九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查获的香烟三百九十条予以没收。
四、斌斌析案
小编估计有些人会认为顺便给人收点烟,赚点钱,凭劳动赚差价,没什么?长寿没有卖的烟,我去其他地方收一点,反正收的也是真烟,应该不违法吧!就是担心你会有此想法,所以把这个案子拿出来说一下。这不但违法,经营金额达到5万就是犯罪啦!
根据《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在20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在100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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