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是夏朝的祖先,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将国家的刑罚称为宇刑。
在大禹之前(包括大禹时期),国家的统治者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著名的神农尝百草和大禹治水的故事,讲的就是统治者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后世的封建社会也经常用尧、舜、禹、汤四位贤主来形容在世帝王的英明。但是在大禹之后,他的儿子启建立夏朝,统治者便成为高高在上的君王,他们只享受权力,或为权力而斗争,不再重视民生。大禹之后,我国古代社会也从部族时期进入奴隶社会时期,而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必然存在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便产生了,而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刑罚,所以称为五刑之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先生指出,夏朝的刑罚虽然取名为禹刑,却和大禹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大禹执政时一心为民,任劳任怨,社会矛盾很小,所以不需要用刑罚来遏制民愤。《左传·昭公六年》有文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所说的乱政,指的就是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爆发的矛盾冲突,而禹刑也是随着这种局面的产生而出现的。禹刑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也并非短时期内形成的,而是历经了夏朝和商朝两代才逐渐被广泛使用的。在当时的社会,主要的罪行有三种,分别为昏、墨、贼、杀,其中昏指的是沽名钓誉,也就是没有高尚的德行,却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别人尊敬;墨是针对官员而言的,是指贪污腐败,无视法度,现在人们用的贪墨一词就源于这里;贼就是乱臣贼子,包括对主人和国家的不忠者,以及毁坏民生的统治者,三国时期刘备说的汉贼不两立,王业不偏安中的贼,就是这个意思;杀,就是杀人。为了遏制这些行为,犯了以上四种罪行的人,都要受到惩罚。
针对犯罪情节的不同,奴隶社会的刑罚又主要分为五种,称为五刑或肉刑,即黥(黥音同情)刑、劓(劓音同易)刑、刖(刖音同月)刑、宫刑和大辟。其中,黥刑是在犯人的脸上、耳朵后面或者手臂等处刺字,作为终生警示和羞辱;劓刑就是割掉犯人的鼻子,这种刑罚比黥刑加重一个级别;刖刑通常被认为是剜掉膝盖骨,也有学者认为是割掉下肢,或抽掉腓骨;宫刑就是切除(或摘除)生殖器官;大辟就是死刑。这五类刑罚又分别有不同的施行方法,以大辟为例,又分为枭首、腰斩和绞刑等。其中绞刑和后来的吊死不同,是用弓弦向后勒住脖颈,然后转动弓身,直到犯人断气。我国南宋著名民族英雄岳飞父子,就是在风波亭被执行的绞刑。
五刑在夏商两朝逐渐成型,一直沿用到西汉文帝时期才被改变,并改用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这五种刑罚被称为封建社会的五刑。其中,笞刑就是用鞭子抽打犯人的身体,根据罪行的轻重决定抽打的次数;杖刑是笞刑的升级,对犯人的打击有可能致残,后来到了社会高度发达的明朝中后期,杖刑又有了不同名称。因为行刑者通过练习,在外行看不出来的情况下,对犯人的击打可以造成皮外伤、肉伤和骨伤等不同的伤害。审案的官员会根据情况,如是否收到好处等,从而下达打、用力打和着实打等不同的口令;徒刑,可以简单理解为现代社会的有期徒刑,即在规定时间和规定范围内完成刑罚;流刑,可以简单理解为现在的无期徒刑,通常犯人会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终生不得回归,其中还包括一人流放、全家流放和全族流放等等;死刑通常就是砍头,也叫斩首,但如果罪孽深重,也会有一些残酷的死法,如凌迟。
禹刑的具体条目早已散佚,现代人只能通过甲骨文了解部分内容。东汉年间的著名学者郑玄,曾通过研究给出了禹刑的大概数目。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有二百种,刖刑有三百种,宫刑有五百种,劓刑和墨刑都超过千种,可见该刑罚的残忍程度。此外,著名国学大师章太炎先生还做出补充,认为奴隶社会十分尊崇孝道,所以对那些不孝敬父母的儿女也有很重的惩罚,这一说法后来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关于禹刑,有一点是学术界都公认的,即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使用的刑法,被尊称为五刑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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