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湖北省公安厅网站上发布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房地产地区个人的极犬和大型犬的品种、身故标准,现向社会公布。
具体标准如下:一、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所示A段。
二、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5个品种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1、所有种类的獒犬(Mastiff)、雪橇犬(Malamute)、拳狮犬(Boxer)、笃宾犬(Dobermann)、大丹犬(GreatDane)、大白熊犬(GreatPyrenees)、纽芬兰犬(NewFoundLand)、可蒙多犬(Komondor)、罗威纳犬(Rottweiler)、圣伯纳犬(St.Bernard)、萨摩耶德犬(Samoyed)、德国牧羊犬(GermanShepherdDog)等工作用犬;
2、阿富汗猎犬(AfghanHound)、巴山基猎犬(BassetHound)、寻血猎犬(Bloodhound)、苏俄牧羊犬(Borzoi)、猎狐犬(Foxhound)、灵缇(Geryhound)、猎鹿犬(Deerhound)、威玛猎犬(Weimaraner)、波音达猎犬(Pointer)、贝生吉犬(Basenji)等猎犬;
3、贝林登梗(BedlingtonTerrier)、边境梗(BorderTerrier)、牛头梗(BullTerrier)、凯丽蓝梗(KerryBlueTerrier)、美国斯塔福郡梗(AmericanStaffordshireTerrier)等梗犬;
4、比特犬(PitBullTerrier)、斗牛犬(BullDog)、松狮犬(ChowChow)、大麦町犬(Dalmatian)等非运动犬;
5、土佐犬(Tosa)、秋田犬(Akita)、雪达犬(Setter)等其他类别的犬;
6、中华田园犬(Chinese Pastoral Dog)等柴犬。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地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已经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6月12日起,至6月18日17时止。
电子邮件地址:HBZAZDZAK@QQ.COM
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北213办公室,戴警官收,邮编:430070。
从2016年起,湖北省就已经开始施行禁养大型犬的规定。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来源:新浪新闻
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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