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日网上网友“丹尼尔”咨询:
现在很多人养狗,素质低的人连遛狗都不拴,你要和他理论,他说我们的狗不咬人。(我已经见过很多次了)问有没有管理这种事情的法规。
或者设立什么举报有奖或罚款之类的,还有小区养狗有规定身高体重多大就不让养了么?市公安局给出答复:
2009年5月,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市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的通知》,我市确定了禁养的烈性犬名单,这38个品种的烈性犬是:
一、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二、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塔福斗牛更、斗牛犬。
三、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四、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更、苏俄猎狼犬。
五、其它犬类:杜宾、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英国狐提、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莉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塞特犬。
另外,你所提到的举报有奖或罚款之类的,目前均依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个人可以饲养哪些犬只?
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民警说,个人可以饲养观赏犬,在居民区范围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观赏犬的品种、体高、体长等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研究、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需报当地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单位养犬的,应当有固定的犬舍,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饲养,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市区内提倡饲养的观赏犬主要有26种:1.北京犬2.狐狸犬3.法国贵宾犬(贵妇犬)4.巴哥犬5.马尔吉斯犬6.吉娃娃7.蝴蝶犬8.狮子犬(西施犬)9.博美犬10.腊肠犬11.拉萨犬(西藏小梗犬)12.约克夏梗13.丝毛梗14.中国冠毛犬15.日本仲16.苏格兰梗17.西藏黄犬(宫廷叭狗)18.西部高地白梗19.西里汉梗20.凯安梗21.卷毛比熊犬22.比利时格里风犬23.布鲁塞尔犬24.美国确架犬25.迷你笃宾犬(迷你宾沙犬)26.日本尖嘴犬(日本小型狐狸犬)。
犬只扰民如何处罚?
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民警说,根据《大庆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散放犬、弃犬、狂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由公安部门进行强制收缴。
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只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15条执行外,由公安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出现犬只咬伤、抓伤、舔伤他人等情况,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诊治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携带犬只上公交车可以吗?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幼儿园、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浴池、游乐场、候车室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2.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3.携带犬只外出时,应挂“犬只免疫牌”、系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挂“犬只免疫牌”、系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
4.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5.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春秋两季为犬只注射疫苗。
7.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养犬人在某段时间无法照料所养犬只,必须将犬只托他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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