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宇(化名)晚上在步行街骑儿童自行车时,被迎面而来的王女士手里的狗绳割破了脖子。
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王女士需向小宇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67元。原告小宇诉称,2020年6月某晚8时20分左右,其在步行道上自西向东骑行时,其颈部与王女士手中的可伸缩式拴狗绳接触,造成划伤,伤口长约9厘米。小宇认为,王女士在遛狗过程中将狗置于身体左后视线盲区,狗绳过长,且当时有他人并排前进,占据了道路主要通行区间,导致其颈部受伤。事发后,王女士陪同其到医院进行了消毒处理,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及后续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王女士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小宇作为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在步行道逆向骑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其父母事前未进行正确教育引导,将其置于危险环境并放任其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小宇及其父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如需承担侵权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比例。本案中,王女士夜间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步行道遛狗,其应尽到对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及对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发现行人靠近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或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事发时王女士与他人并肩前行遛狗,未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未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小宇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小宇作为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其父母放任小宇夜间在人流量较大的人行道路上逆向骑行,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各赔偿项目,小宇主张的4081.31元医疗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营养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因小宇就医客观上需支出交通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小宇未构成伤残,但其受伤部位位于颈部明显位置,瘢痕明显,对儿童身心会产生较大影响,法院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67元。
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王女士作为宠物管理人,夜间在人流量较大的步行道上遛狗,未避让儿童,未尽到对周边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宇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公平分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构成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如果对于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侵权人只具有轻微过失,亦构成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如果被侵权人有故意、过失,侵权人亦有过错,则构成与有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宇系年仅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此外,《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近年来,随着城市爱犬人士的增多,社区里面遛狗的人也越来越多,因为遛狗伤人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虽然现行法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但仍属于事后救济,如何防范于未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除了规范立法外,狗主人作为饲养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在携犬出户时,应尽到对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及对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 刘小妹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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