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省清远佛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佛江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5万韩元,退还违法收入5万韩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10420韩元,并向县级媒体公开
2021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收购眼镜蛇、滑鼠蛇、黑水鸡等野生动物,并在其经营的某家禽店进行非法出售,而后被佛冈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至案发前,张某已获利5万元。
经司法鉴定,查获的动物包括滑鼠蛇22条、舟山眼镜蛇10条、黑水鸡198只、山斑鸠6只、花白竹鼠21只、华南兔4只、猪獾2只、貉8只、果子狸12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格共计104420元。
佛冈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佛冈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赔偿因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导致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04420元,并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教育引导,张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进行民事赔偿。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野生动物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向法院起诉,既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其承担了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从而完善追责体系,织牢野生动物保护网,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检察力量。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斌 通讯员:清检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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