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陕西钢铁公路运输法院依法对大量野生动物产品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9年11月7日庭审现场)
被告人屈某某等六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主犯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至六个月零九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万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指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出售。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检验,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禾雀、绿鬣蜥。另有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等六名罪犯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1只,价值649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屈某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屈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综合考虑六名罪犯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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