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完新闻淮南市一家公司的职员在宿舍摔伤了。
其认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购买的床铺存在安全隐患,遂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日前,淮南中院公开了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所受人身损害系自身原因所致,与公司的生产管理行为无关,且公司提供的宿舍床铺及梯子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也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或足以危及使用人人身安全的产品缺陷,遂驳回其诉请。职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18万余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刘军(化名)系经劳务派遣在淮南市某公司工作的职工,其住在公司宿舍楼208室。2020年11月16日23时许,刘军隔壁宿舍的同事平某因听到有人在喊,即联系宿舍管理员打开208宿舍查看,发现刘军摔伤后趴在地上不能活动。后刘军打电话通知了单位领导,领导来后即安排平某和同事王某随120救护车护送刘军到凤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治,当晚又将刘军转到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凤凰医院住院治疗。
另查明,刘军所住的16幢宿舍楼位于公司单位院内,有宿舍管理员负责卫生保洁等工作。208宿舍共住有四人,床铺为铁制,上床下桌。
事后,刘军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18万余元。
法院认定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驳回职工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首先应当辨明宿舍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职工宿舍与职工宿舍楼属于不同的物理空间范围,应当区别对待,宿舍房间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不属于公共场所。职工宿舍楼位于单位内部,并且宿舍楼内安排有宿舍管理员,职工宿舍楼并非是任何人员可以随意出入的场所,因此,就宿舍楼而言,并不能被认定为与商场、宾馆等场所等同的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其次,宿舍楼的公共部分虽然有其他职工出入,但仅就刘军所居住的宿舍来说,显然不可能任由其他职工出入,该房间属于宿舍内居住人员的私密空间,刘军在宿舍的房间内受伤,该损害与宿舍楼的公共部分无关。
经现场勘查和测量,刘军宿舍内供上铺使用的梯子安装固定于两床铺之间,牢固无移动;梯子共四级踏步,顶部有抓手,两侧的床铺框架和支架可以用于抓扶;连续两踏步之间的间距基本均等;踏步进深宽度虽然没有达到家用标准规定的30厘米,但踏步内侧镂空,并不影响正常使用。相比较一般公寓或宿舍所使用的攀爬式梯子,该踏步式梯子更具有安全性,未发现明显的安全隐患。刘军认为该床铺及梯子存在安全隐患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经查刘军在宿舍摔伤的事实存在,但其从床铺跌落的可能性较其从梯子上滑倒摔伤的可能性要大。
综上,法院认为刘军所受人身损害系自身原因所致,与公司的生产管理行为无关。公司提供的宿舍床铺及梯子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规定,也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或足以危及使用人人身安全的产品缺陷。刘军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军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院二审认为,刘军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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