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六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六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领域专业人士、犬只诊疗和销售从业人员、部分养犬市民代表,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部分省市已公布的禁养犬名录信息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了我市重点管理区域内禁养犬标准和名录,现就《六安市重点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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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时间: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
()
或六安市农业农村网站“征集调查”栏目
()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9楼905室(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六安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反馈意见”字样。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71739532@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58114。
六安市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六安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征求意见稿)
禁养犬:超过《大型犬只禁养标准》的犬只和烈性犬,特殊用途犬只除外。
一、大型犬禁养标准:
成年犬只肩高(足底至肩部最高处)超过50cm且体长超过80cm(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至尾根处的距离),超过《大型犬只禁养标准》的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犬只。
二、烈性犬禁养名录:(烈性犬:是指本身的脾气比较暴躁,而且很具攻击性的犬种)
1.所有种类的獒犬
2.比利时牧羊犬
3.弗兰德牧羊犬
4.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
5.苏俄牧羊犬(别称:俄罗斯猎狼犬)
6.中亚牧羊犬(别称:中亚猎狼犬)
7.德国牧羊犬(别称:黑背、德国狼犬)
8.高加索牧羊犬(别称:高加索山犬)
9.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
10.拳师犬
11.标准牛头梗
12.美国恶霸犬
13.斯塔福斗牛梗
14.土佐犬(别称:土佐斗犬)
15.杜宾犬(别称:笃宾犬、多伯曼犬)
16.比特犬(别称:比特斗牛犬)
17.罗威纳犬(别称:罗特威勒、罗威)
18.韩国杜莎犬(别称:都沙犬)
19.秋田犬
20.狼青犬
21.爱尔兰猎狼犬
22.雪达犬(别称:赛特犬)
23.格力犬(别称:灵缇、灰狗)
24.松狮犬(别称:熊狮犬、汪汪犬)
25.凯利蓝梗(别称:爱尔兰梗)
26.寻血猎犬(别称:圣·休伯特猎犬)
27.法国狼犬(别称:法国短毛牧羊犬)
28.川东猎犬(别称:邻水狗、竹狗、广狗)
29.捷克狼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
30.威玛猎犬(别称: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
31.波音达猎犬(别称:指示犬)
32.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
33.罗德西亚背脊犬(别称:猎狮犬、非洲狮子犬)
34.圣伯纳犬
35.纽芬兰犬
36.可蒙犬(别称:拖把犬)
37.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
38.大白熊犬(别称:比利牛斯山地犬)
39.马犬
40.卡斯罗
41.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
42.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
三、特殊用途犬只
军(警)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和扶助犬,因其特殊需求,不受禁养限制,但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遵守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等有关规定。
四、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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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文明六安
编辑/汤格 责编/兰天 审核/施田心 终审/台运俊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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