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经营羊驼养殖基地,不久前王某男子要求他买羊驼,但最终交易没有成功。
随后,双方商定由张先生租一只羊驼给王某应急。结果羊驼被拉走后,对方却不愿归还了。遇上这种事儿,怎么维权才好?事件 欲买羊驼不成 租一只拉走不还
10月29日,王某称要帮他的客户购买一只羊驼,于是联系到了张先生。
“当时,他到我们展览现场来选择羊驼,选好了一只,价格2.4万元。但他选择的那只羊驼有档期,被租出去了,就没有交易成。因为是认识的人,他一直和我商量,说无论如何找一只过去让他救急,我就答应先把另一只租给他。”张先生说。
随后,张先生带着王某去饲养基地,随机拉了一只羊驼租给王某,让他去应急。谈到租金,因为都是认识的人,张先生就让他随便给,用完拉回来就行。
不料,王某前脚才拉走羊驼,紧接着就电话通知张先生,表示客户只买不租,并通过微信转了2.4万元给张先生。但张先生立刻表示拒绝,并退回了钱,让王某将羊驼归还。
“他直接就说,‘你要么卖,如果不卖的话就算’,我们根本拿他没办法。”张先生说,“他拉走的那只羊驼价值4.5万元,他之前看好的那只2.4万元,现在他强行要求我按照他之前看好的那只价格,把他拉走这只卖给他。后面我们就选择去报警。”
11月8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王某,对话中王某透露,当晚双方一开始约定的确实是租用羊驼。
“我问他租一天要多少钱,他要400元。我说这就不地道了,人家讲好要买你另外一只,你什么时候卖,我什么时候把羊驼换回来,随后就把这只羊驼弄上了车。”王某认为,双方之前已经商量好了卖价,他觉得张先生是突然想加价,所以不愿卖给他。
“之前说好卖给我的羊驼,突然就不卖了,变相搞一只来要收租金,其实就要加价。我和他说了,反正客户是不租的,非要买,你看你打算卖哪一只,我就把钱转给他。他打了几个字,说只租不卖。我又打电话给他,他就不接了。”王某说。
目前,张先生已经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双龙派出所报了警。经过协调,王某转了1.8万元给张先生,张先生考虑随后起诉他。
释法 究竟是买卖还是租赁
双方究竟是买卖还是租赁?如何来确定双方的关系?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金玲表示,如何确定本案中张先生和王某是何种法律关系,就要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律师指出,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内容。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应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结合本案,张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只租不卖,王某也认可是租用,但认为400元一天租金太高,故想一次性买下来。双方始终未构成买卖的合意,仅是王某单方想买,故双方只存在租赁关系。
至于张先生报警后,王某又转账1.8万元的行为,由于该租赁物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这1.8万元可以抵扣相应租金。由于租赁标的物是动物,王某应当合理使用,并保障该动物的安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作者:李艳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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