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养犬管理考试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狗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狗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010-3360010。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必须遵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限养区域:黄河南岸城区区域(东至洛吉快速通道,西至龙马路并外延100米,南至瀍源大道,北至黄河大道并外延300米范围内),黄河北岸(原吉利)208国道以西,北环路以南,洛吉快速路以东,黄河路以北(坡底、冶戌、里村、吉利、涧西、康窑、白坡、西庄等除外)。限养区域内一户限养一犬,并依法免疫。
三、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规定,严禁饲养以下犬只:
(一)40种烈性犬种: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非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二)10种大型犬种: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
(三)禁养的其他大型犬体高标准:体高超过55厘米的成年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饲养禁养犬只的,限10月10日前自行转移到限养区外,否则依法处罚并没收犬只。
四、申请养犬的居民须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洛阳市孟津区养犬登记证》。
1、《洛阳市孟津区限养区养犬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本人和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非洛阳市户籍的,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原件、复印件;
4、犬只2寸照片两张(与《犬类免疫证》同版);
5、饲养进口犬只的,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办证场所,由工作人员现场核对犬只信息,查验是否为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材料完备、查验合格的当场予以办理,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场办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尽快办理。饲养犬死亡、遗失、转让、赠与或随单位、个人迁移的应在三十日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饲养犬繁殖幼犬时,养犬人应在六十日以内自行处理。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风景区、公共绿地、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
(三)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清除。
(四)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罩,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
(五)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六、我区《养犬登记证》办证地点及咨询、举报电话
城关派出所,电话67912198
大庆路派出所(辖大港路以东),电话:66912171
吉利派出所(辖大港路以西),电话:66933372
举报电话:110
养犬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对无证擅自养犬、携犬出户不挂犬牌等违规养犬行为,依照《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2021年9月16日
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无证养犬的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无准养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处罚:
1、《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非经营性或者非助残需要,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并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时间遛犬的处罚:
我市的养犬管理法规规定“公民携犬出户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我市的养犬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银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娱乐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违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我市养犬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规携犬出户的处罚:
我市养犬管理法规规定“出户时,必须携带准养证、挂犬牌、系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单位大型犬严格实行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東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携犬违规乘坐电梯的处罚: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罩,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在住宅小区内设立犬只养殖场的处罚:
《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养犬人不予清理的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予以清理”。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五十元的罚款”。
十一、没有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洛阳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犬人处一百元的罚款”。
来源: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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