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A视频探索频道项目负责人姜盟
南京广电集团UKA视频记者、UKA视频探索频道项目负责人、自然生态摄影师。
十余年的新闻一线工作经验,磨练出客观、真实却又独特的人文视角和表达方式。作为一名野生动物狂热爱好者,他曾利用各种机会,探访全国多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在东南亚、南亚、东非等国家进行自然生态考察。此外他还倡导野生动物保护,策划筹建了南京江豚保护协会,在一线从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2017年春天,我和南京江豚保护协会的志愿者们配合市渔政部门在建邺区一个增殖放流点完成了春季长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我正准备离开时,突然听到了一个老人悲恸的哭声,从江滩边传来。
我走过去,发现一个约莫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子女的搀扶下,跪在江边的乱石上,放生了几只佛罗里达鳖——原产美国的,不折不扣的外来入侵物种。
佛罗里达鳖的背甲前端和后端都有对称的疣粒
和本土鳖明显不同
来源网络
这只鳖由于是养殖个体,加上喜欢静水环境,显然对当时湍急的水流很不适应,一入水就拼命掉头往岸上游。老人误以为老鳖“舍不得”离开她,抑或是认为它在报恩致谢,一边哭一边对老鳖叨念:“你不要理我,安心回到水里,平安的生活吧,佛祖保佑,呜呜呜......。”哭得更加动容。
我上前劝阻,并告诉老人及家人,佛罗里达鳖是入侵物种不能放生,老人竟激动得站起来,与家人一同与我争辩,执意认为放生是好事,积德行善。由于老人激动,几近滑入水中。
这才是中国本土的中华鳖
身体在相同位置没有佛罗里达鳖疣粒的特征
来源:cal
出于老人的人身安全起见,我不得不停止无意义的争吵,退到旁边观察。十几分钟后,老人和子女做完法事,离开江边。这时有只鳖仍在离岸不远的江水中挣扎,我正准备上前将它们捞起,三个一直在附近晃悠的市民比我手快,迅速用抄网将鳖捉住,其中一人高兴地喊道:“这只老鳖不小,肯定能卖个好价钱”。
我为什么要劝阻老人?
我能想象这只佛罗里达鳖的一生:它祖上来自美国,在国内某养殖场出生长大,被送到菜场,被一个好心的老太太买下,带到长江边放生,然后再被人捞起带回市场出售,它可能会去往五脏庙,也有可能继续被“好心人”买下放生,周而复始……
或许有的读者朋友疑惑,什么是“外来入侵物种”?为什么我要劝阻老人“积德行善”?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定义,当人类有意或无意地将动物、植物或其他有机体引入其自然分布区之外的区域。其中那些物种已成功引入,并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些物种被称作外来入侵物种。
来源:VikingAlligator on DeviantArt
截至2020年8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记载,全中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元。这其中,以长江水系为代表的水生生态系统是受外来入侵物种影响的重灾区。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就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制定了相应条款。
这一条,我很关注
笔者因长期参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自《长江保护法》讨论征求意见的阶段就开始关注。
让我尤其注意到的是,正式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有这两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当天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明确,“非法放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而即将于今年4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同样明确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以上诸多新施行的国家大法,都剑指当前水生生物保护的一个核心问题:非法投放或释放非本地物种,即俗称的“非法放生”。为什么国家如此重视?这就要谈谈非法放生和外来入侵物种带来的危害。
不怀好意的外来入侵物种
来源:
乱放生,有哪些危害?
那么非法放生带来的外来入侵物种,到底对我们有什么具体影响呢?
对于我们来说,直观的影响就是因为外来物种的竞争导致本土物种的消失和生态系统的崩溃,实际上近百年导致全球物种灭绝的原因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因为入侵物种,随着本土物种消亡乃至灭绝,本土的食物链被打乱乃至切断(如因某外来物种入侵导致一种本土植物灭绝,因此导致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等低等动物灭绝,进而导致捕食它们的高等动物灭绝),从而严重影响生态系统的健康。
入侵的美洲牛蛙给本土蛙类带来灭顶之灾
来源:nor
而另一方面,一些入侵物种和非本地原生物种与本土物种之间存在杂交和基因渗透,由此引发的 “基因污染”进而导致本地物种消亡。
这样的影响也必然会影响到人类生存质量:经济鱼类因基因污染影响渔业产量,病虫害造成农业损失,更严重的就是外来物种携带的未知病原体及其引发的传染病给人类健康埋下的巨大隐患。
人工育种产生的缺陷鳙鱼可以安全食用,但是对野生种群的健康不利
我们固然需要认清,外来物种入侵的最根本原因是人类活动将这些物种带到了它们本不应该出现的地方。这些物种确实待错了地方,而这种结果常源自人们对生态环境安全不负责任的活动。
来源:cli
这些常见植物,就是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离我们并不遥远,甚至就是某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植物和动物。
先来说一下长江流域常见的入侵水生植物。例如这种:
凤眼蓝瞩目的淡紫色花朵
来源:cold-
凤眼蓝,俗称水葫芦、凤眼莲,原产巴西,1901年被作为观赏植物引入中国,因其繁殖迅速生长旺盛,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曾被作为猪饲料推广,可惜适口性太差。
笔者多年江边巡护考察时发现,夏天凤眼蓝会在富营养化水体中通过无性繁殖快速扩增,大量覆盖连通长江的河道湖泊表面。导致了水下的沉水植物和鱼虾螺蟹,由于缺少阳光或缺氧大量死亡,水质进一步恶化。大量漂浮的凤眼蓝,严重时甚至会堵塞河道影响航运。
岸边的凤眼莲小群落
姜盟 摄
对全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外来水生植物众多,在长江及周边水域大量存在。
在南京常见的还有:空心莲子草(水花生),大薸(piáo),水盾草,粉绿狐尾藻,加拿大一枝黄花等等,它们的侵略手段与凤眼莲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莲子草泛滥后也会影响河道通航
姜盟 摄
因优美外型随水族贸易进入我国的水盾草
姜盟 摄
有些入侵植物不仅通过草海战术挤占本土动植物生存空间,而且还通过有害分泌物打化学战,不仅荼毒了水体,甚至影响到了人的生存健康。
常见的入侵动物
而长江流域的入侵的动物影响同样不容小觑。
大家最熟悉的“小龙虾”,中文正名克氏原螯虾。原产于北美洲,自20世纪20年代末被从日本引进我国南京后开始大量繁殖向全国扩散。加之后来被广泛养殖用作食物,小龙虾大举入侵全国淡水水域。它们耐污能力极强,食性广泛,成长迅速,常剪断农作物,特别是稻作物,还擅长掘地求生,对湿地水生生态系统与河堤破坏巨大。
经常和人们打交道的“小龙虾”是破坏力极强的入侵物种
姜盟 摄
食蚊鱼原产于美国,上世纪10年代起陆续引进至中国,原本是利用喜食蚊子幼虫孑孓的习性来灭蚊。但因为食蚊鱼繁殖迅速,性情凶猛,进食贪婪,仅凭蚊子幼虫无法满足它们日益庞大胃口,吞噬鱼卵和浮游生物同时,特别对国内诸如青鳉等小型鱼类的生存造成严重影响。
繁殖期的雌性食蚊鱼
姜盟 摄
美国西西比红耳龟虽然被人们叫做“巴西龟”,但其实原产于美国密西西比河等水域,1987年从美国引进至中国,最早是作为观赏宠物养殖,后来随养殖逃逸和放生扩散至自然水体,贪吃敏捷的它们对本土生态环境特别是本土龟类生存造成严重影响。
“巴西龟”因盲目的“放生”行为大举入侵我国淡水环境
姜盟 摄
北美拟鳄龟,同样原产于美国,相比较巴西龟,拟鳄龟的咬合力更强,原本只是肉用龟,凭借性情凶猛,攻击迅猛,食量巨大的特性,对其他小型水生动物的生存构成威胁严重。
凶神恶煞的成年拟鳄龟在我国绝大部分水域没有自然天敌
来源:
福寿螺原产于南美洲,1981年被作为食物从南美洲引进到国内,但是因为口感不佳,遭遗弃扩散至周边水体大量繁殖。福寿螺不仅对水生植物和农作物危害巨大,还因携带的后圆线虫广州管圆线虫等导致人们感染致命疾病。近年来福寿螺已经从珠江流域扩张到长江流域,笔者多次在长江湿地水域发现福寿螺的踪迹。
南京老山脚下的水塘中,福寿螺产下的卵
老山敬德 摄
我了解的南京放生活动情况
长江南京段遭遇的非法放生现状是怎样的呢?
2016年起,南京江豚保护协会就开始关注南京沿江的放生活动。2017年起,在爱德基金会的支持下,南京江豚保护协会开展了“科学放生 守护江豚”项目,开启了4年多关于长江中非法放生与入侵物种的调查和宣传工作。
协会编写的第一版《南京科学放生指南》
当时,南京江豚保护协会对南京沿江放生活动进行了初步的调查。根据志愿者们走访、收集的信息反映,长江南京段“非法放生”呈常态化,零散化,扩大化的发展趋势。部分地区已经常态化,以鼓楼滨江为例,基本上每天都有人进行放生活动。
志愿者走访沿江居民
调查中,拍摄的待放生的鱼鳖
在放生物种上,2016年时我去江边观察,无论团体还是个人,放生鳄龟、佛罗里达鳖、巴西龟等危险入侵物种的现象十分常见。我们启动“科学放生”项目后,多次对放生群体进行科学放生宣传,2017年,南京江豚保护协会会长杨光教授还亲自带队前往放生地点与放生团体进行沟通,对放生物种进行科普,取得了一定效果。
杨光会长(左一)与相关团体交流
近年来,一些放生团体与时俱进,放生物种有所调整。目前南京大规模放生团体中放生主要物种为鲫鱼(含部分杂交种),鲤鱼,大鳞副泥鳅(杂交种或选育种),黄颡鱼(杂交种)以及田螺等。
准备放生的鲫鱼等。尽管外来物种越来越少见了,但仍存在一些杂交、选育品种和不符合相应资质的个体
此外,一些不了解外来物种的市民,也会将自家养的宠物例如巴西龟、观赏鱼等放生到长江及南京的其他水体。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增殖放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长江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自3月1日起,目前绝大多数民众在长江流域开展的自发放生活动都是非法行为。
去菜场买本土物种放生,可以吗?
有人会提出,咱以后不放巴西龟这类入侵物种了,专门去放生菜场买的泥鳅或者“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这些不是本地物种吗?这样也违法吗?
请注意了,《长江保护法》第42条中,出现了一个词汇:“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本地物种是区别于外来物种的意义,那什么是种质资源呢?下面以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为例展开解读。
由于水生生物特别是经济鱼类长期作为农业产品的独特属性,我国水生生物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在《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文件中提到,水生生物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这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遗传育种价值,通俗说就是血统纯正,血统优良。
外形正常的野生团头鲂(左)与人工养殖的先天不足个体(右)
但是出于经济目的,让一些鱼抗病性提高,长得更肥、更快,口感更好,营养更丰富,水产养殖行业多年来一直在进行水产杂交育种工作(当然这一工作并不只针对水产,很多家禽家畜千百年来早已进行了杂交改良)。
截至2017年, 我国通过遗传育种技术研制的83个国家级鱼类新品类获批,在这些鱼类新品种中, 有40个为杂交种,占总数的近一半,很多都是菜市场的常客,比如黑鱼,其实是由乌鳢和斑鳢交配获得的“杂交鳢”;而南京人爱吃的昂刺鱼,则是由瓦氏黄颡鱼和黄颡鱼交配获得的“杂交黄颡鱼”。
在这里说句题外话,大家对菜场卖鲟鱼也大可不必惊奇,市场卖的鲟鱼多是由达氏鳇和施氏鲟交配获得的杂交鲟,允许售卖可以食用。
市售的杂交鲟少有外伤,由水产养殖场直接外销
姜盟 摄
但这些杂交鱼类,如果放归到长江等天然水体,与长江里原本“血统纯正”的野生鱼交配,就会污染野生鱼类的基因,从而破坏这一物种的“血统特征”。
由于杂交选育和人工养殖鱼的亲本更迭还需要从长江水体中获取种源,一旦原始物种的基因库被污染,这一物种品系很有可能逐渐退化,无法人工饲养,达不到市场要求,最终消亡殆尽。这些杂交鱼的外形特征与野生鱼区别不大,普通人在没有专业知识的前提下难以鉴别。
杂交鳢与本土乌鳢(黑鱼)的差异确实不容易分辨
而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合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正规增值放流活动,将于专门从事增殖放流培育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苗种基地或具备相关资质的水产企业进行购买,其放流鱼种要求为原生种或者子一代。通俗来说,专门用于增殖放流的鱼,它们的父母必须是来自长江的野生鱼,基因血统必须纯正。
由此可见,我们在菜市场购买的“本土鱼”,在无法确认是否是“杂交种”还是“纯血种”的情况下,贸然投放在长江等自然水体中,同样有潜在的不利影响。
乱放生,可能还有更多影响
这些年,据南京江豚保护协会的会员、志愿者、监测员长期观察,类似我在本文开头所见的那一幕场景不停地重现——每次放生结束,等待这些动物的命运就是被“中间商”捞起再卖掉,而花了很多钱进行的爱心活动,不仅没有让动物重获新生,反而破坏了生态环境,还非主观地造就了一条“长江非法偷捕产业链”。
我们也见过放生团体整麻袋整麻袋地往一小片水域大量放生田螺,这些螺类因运输期间密度过高或缺水而死亡,尸体入水后严重影响水质,从而殃及其他生物和周边居民。当“放生”变成了“放死”,一切都变了味儿。
拟鳄龟捕食能力极强
来源:cdn.lowgif.com
另一方面,我也确实感受到因为这些放生产生的生态影响,比如每次放生结束,总会有大量长江江豚和黑鸢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来捕食放生的鱼。随意的操作可能导致部分高级物种个体乃至种群对放生行为产生依赖。
长江南京段,黑鸢捕食认为放生的鳖
广通驾校陈曙明 摄
如今,我们不得不谨慎评估,彻底取缔非法放生将对这些动物种群产生怎样的影响,因为我们人类的诸多活动,早就对它们的生活习性和生存环境造成了许多影响……
未来,展望
无论如何,随着长江保护法和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对于普通公众特别是宗教信众来说,是时候对“非法放生”说再见了,表达对世间万物的关怀尚有其他合理的方式,而不仅限于非法放生。
对于政府来说,需要最高检最高法根据现实情况对这一法律条例给予明确而又充分的司法解释,从而方便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公诉和审判,当然一线严格执法,属地网格化管理同样不可缺少。
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要通过不断的普法宣传和水生生物保护科普宣传,让更多人的了解相关知识;另一方面也许需要引导公众科学、合法地开展和参与增殖放流活动,用科学的方式表达爱心,同时也有利于修复长江生态,实现真正的“爱生护生”。
科学、合法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实现真正的“爱生护生”
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很多,《长江保护法》的施行只是一个开始。
来源:南京长江江豚保护
责任编辑: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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