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属于烈性狗
凶起来就不要说人
藏獒也不是对手——
突然逃跑的狗
2016年2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的一个住宅小区,居民打电话给保安,说走廊里有“大狗”,请保安赶快把狗赶走。
接到电话后,保安李守超立即去往居民楼找狗,当他乘电梯到15层时,意外突发,电梯口正蹲着一条白色大狗,看见李守超,大狗直接猛扑了上来。
电梯监控拍下了李守超遭遇的恐怖一幕:
只见电梯门刚一打开,这条白色烈犬就一跃而起,一口就冲他的脸咬下去。李守超奋力抵抗,却激起这条狗的凶性,不到一分钟连续扑咬李守超三次,李守超脸上全是血迹。
受伤的李守超被同事紧急送往医院,而那条异常凶猛的狗还在楼道里狂吠不止。除李守超外,这条狗还咬伤了另外一名保安,在那名保安小腿上生生咬出两个血洞,并且还咬伤了小区内其他宠物狗。随后民警和小区保安赶到现场,同时喊话居民不要出门。
这狗,比藏獒还要凶
鉴于小区周边居民较多,民警不敢开枪射击。面对这条社区较为少见的狗,大家都很纳闷儿:被咬伤的李守超身高一米八,身材相当魁梧,却毫无招架之力,这狗怎么这么厉害?
事后,记者请教了昆明某训犬基地的训犬师王海林,他告诉记者,这种狗全名叫做阿根廷杜高犬,是阿根廷的马丁博士于1928年繁育的,而当时繁育这种狗的目的,是让它和美洲狮对抗的。这种杜高犬的攻击性非常强,很多人把它作为斗狗来使用,“别说人了,一般的藏獒都不是它的对手。”
为了让记者更直观地感受杜高犬非同寻常的攻击性,王海林找来一只和杜高犬个头、攻击力都基本相当的比利时马犬,做了一个实验↓↓↓
看到这,我们对杜高犬能咬伤身材高大的保安也就不奇怪了。
下午3点,这只杜高犬的主人终于来到现场,见到主人,这只原本凶猛异常的狗立刻温顺起来,趴在地上摇起了尾巴。控制住狗后,安先生就跟民警去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此时,被咬伤的李守超正躺在医院,为了不耽误他的治疗,小区居民自发为他捐款,最后所捐24700余元悉数送到了李守超手上。随后,安先生也到医院看望了他,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并对自己的狗咬伤人致歉,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和相关赔偿费用。
狗突然死亡 主人变卦
安先生的态度让李守超颇感安慰。但没想到,咬伤他的杜高犬随安先生回家两天后竟突然死亡,对此安先生认为,一定是李守超或者别的保安打了他的狗,才导致狗的死亡。此外安先生表示,他的杜高犬虽然凶猛,但不会主动攻击人,一定是李守超伤害狗在先,狗才会咬人,所以,他决定不再支付任何医疗费给李守超。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令李守超郁闷不已。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
一方面,训犬师王海林告诉记者,杜高犬看似凶猛,实则性格温顺,它只有在受到惊吓或攻击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攻击行为,这与安先生的说法不谋而合。
另一方面,电梯监控却清清楚楚显示,电梯门一开,杜高犬就扑向李守超,事先李守超并没有挑衅行为;而且据了解,其他保安、业主以及现场民警等都没有打过这个狗。在此之前还发生了什么,暂且不得而知。
安先生给爱犬做了尸检,但尸检报告仍然未能查明杜高犬的真正死因。
而受伤的保安李守超也做了伤情鉴定,结论是右上唇犬咬轻度外翻畸形,构成九级伤残。
因与安先生一直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李守超起诉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多元。
提醒:养狗人士请注意
为了教育和警示更多市民尤其是养犬人士,法官来到事发小区的一个大礼堂现场开庭,安先生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安先生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安先生赔偿原告因伤产生的经济损失124427元,驳回李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406元由被告承担。
如今在我们的生活中,喜欢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其中一部分居民钟爱饲养大型猛犬、烈性犬,而饲养这类犬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的文明准则。一定要对狗进行严格的训练和约束,并主动向公安部门做登记。保护他人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和爱犬。
普法时间:
提问:方老师,刚才这个狗看起来确实很吓人,一米八个子的保安都不是它的对手,如果碰上老人孩子,那后果就难以想象了。那对于这种大型猛犬的饲养,我们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回答:各个省市都会有专门的《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点,他会区分一下当地人口的聚集地点,就是区分重点管理区域和非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就是不能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比如说常见的藏獒,像我们这个案子当中的杜高犬,还有那种牧羊犬等。在居民小区,因为这是属于重点区域,就是人流比较多的地方,是严格禁止饲养的,去办养犬证的话也是办不下来的。
提问:在这件事发生几天之后,这个杜高犬它死亡了,犬主就认为是因为有人殴打了这只狗才造成它的死亡,所以我现在也不承担这个受伤的保安的赔偿费用了,他的这种说法您认为有道理吗?
回答:他的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狗导致人的损害,这个狗的饲养人或者是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侵权责任,这是一般的狗,如果是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的话,他还不是无过错责任,他是绝对责任,没有免责事由,除非是受害人故意让狗去咬他,除此之外,都不能免除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因为它是一个烈性犬,所以这是一种绝对责任,这是第一个层面。第二个层面,这个被咬的人他可能会有反击,他可能会保护自己,这个过程中对狗造成了伤害他不用承担这个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其他的人故意地去伤害这个狗,那当然他要承担侵犯他人财产的责任,那是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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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法律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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