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锥鹦鹉太阳锥鹦鹉、牡丹鹦鹉等不能买卖和无证饲养。
图为警方在嫌疑人家中查获的太阳锥尾鹦鹉。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栋绿鬣蜥 美洲鬣蜥属所有种(犀牛鬣蜥、绿鬣蜥等)同样不可以买卖及无证饲养。(资料图片)
缅甸陆龟 黑池龟、黄喉拟水龟、闭壳龟属所有种(金钱龟、黄缘闭壳龟等)、陆龟科所有种(缅甸陆龟、苏卡达陆龟等)均不可以买卖及无证饲养。(资料图片)
近年来,买卖、饲养另类宠物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但是,有些动物不是想养就能养,有的可能来自野外或是野生种源人工繁育的后代,有的可能“漂洋过海”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甚至还有可能是被列为濒危保护范围的野生物种,一不小心收买饲养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记者从近日广州警方破获的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较多案例是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常见的以鹦鹉和乌龟类较多,不少嫌疑人是宠物“发烧友”,大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买卖,有的买回家自己饲养当宠物,有的回家饲养繁殖后,对外销售,从中牟利。警方提醒市民,购买和饲养宠物,应首先确认其是否为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栋 通讯员黄泽森、陈玉敏、郑何平、张毅涛
网购三只鹦鹉当宠物被移送检察院
近日,广州增城警方在推进“飓风2020”专项行动中,严打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今年先后侦破6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查获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6只。
今年2月初,增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新塘镇某小区有人饲养国家保护动物。接报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深入调查,逐步锁定谢某(男,广州增城人)有作案嫌疑。经过实地摸排,办案民警在新塘镇某小区抓获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在其住处查获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经审讯,谢某交代其先后三次通过网络非法购入太阳锥尾鹦鹉、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之后,锥尾鹦鹉挣脱飞走,和尚鹦鹉则因饲养不善死亡,只剩下一只太阳锥尾鹦鹉继续饲养。
经司法鉴定,涉案的3只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达3万元。
目前,嫌疑人谢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警方移送至检察院等待起诉。
发烧友非法买卖鬣蜥被“一窝端”
近日,广州海珠警方在深入推进“飓风2020”专项行动中,捣毁一条跨广佛两地非法贩卖鬣蜥等野生动物犯罪链。
5月,海珠警方通过网上巡查,发现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有人多次发布在广州市内买卖蜥蜴、龟类等野生动物的信息。
专案组针对此类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交易主要通过网络联系、人员圈子相对固定等特点,开展了线上线下同步追查,最终排查出一个由广州、佛山两地人员经营,涉嫌非法收购、饲养、出售鬣蜥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条。
6月9日,专案组掌握到,有人将于当天下午在海珠区工业大道北某处交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专案组迅速部署抓捕警力,将在此处非法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彭某(男,23岁)、钟某(男,25岁)抓获,现场查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所列的犀牛鬣蜥1只,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IUCN)列为易危(VU)级别的古巴鬣蜥1只。
2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继续深挖扩线,先后在广州和佛山两地抓获张某(男,30岁)等3名犯罪嫌疑人,并查获犀牛鬣蜥、黄喉拟水龟等保护动物14只,彻底捣毁了由上述人员经营的跨广佛两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条。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交代,其均为“爬宠”发烧友,通过非法渠道购入犀牛鬣蜥、古巴鬣蜥、鬃狮蜥蜴、苏卡达陆龟、黄喉拟水龟、中华草龟等重点保护动物,并进行非法饲养繁殖后,通过非法买卖,从中牟利。
目前,海珠警方已对张某等5名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并将查获的鬣蜥等保护动物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宗非法收购案查获野生动物56只
近日,花都警方破获一宗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查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6只,涉案价值约人民币11万元。
4月初,花都警方通过排查走访,发现在花山镇东湖村有人饲养疑似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现象。经缜密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梁某。4月30日,经过数日伏击,民警在花东镇抓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梁某,并在其家中查获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龟类。
经司法鉴定,涉案动物中,有2只黑池龟被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有黄喉拟水龟、马来闭壳龟、大东方龟、庙龟等52只龟类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2只摄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涉案总价值约人民币11万元。
嫌疑人梁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其在未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从网上多次购买不同种类的龟回家饲养繁殖后,对外销售从中牟利。目前,涉案动物已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这些行为或判10年以上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指: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各种用品、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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