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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从我开始
从6月1日开始关注《养犬登记证》
为了认真贯彻《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使养犬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市将按照“禁结合、严格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将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化、标准化、法制化轨道。
从6月1日开始,我市将采取定点与流动办证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养犬登记证》办理工作,进一步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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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狗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养犬可以为我们带来很多快乐。但如果不加强管理,就会带来噪音、污染和伤人等问题。为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按照《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一)限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政府指定的养犬登记办证点办理《养犬登记证》。(办证咨询电话:3752786)
(二)携犬出户时应携带《养犬登记证》,套挂犬只标识牌,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为犬戴嘴套。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因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犬出户时,必须将犬装在犬笼内,不得牵领。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个人养犬应当在住所内饲养;单位养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在一般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要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如放弃饲养请将犬只送至鄂州市犬类留检所。(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涂桥村)
(九)不得妨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影响相邻居民的正常生活。
尊敬的市民朋友,希望您踊跃加入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队伍中来,自觉抵制不文明的养犬行为,为建设安宁、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
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养犬登记办证须知
一、养犬登记办证范围
依据《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限养区内必须持证养犬,目前鄂州市限养区为:主城区。具体范围: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葛山大道、西迄新港至新河铁路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一线、北抵长江。
二、养犬登记办证点
三、个人养犬登记办证流程
1、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护照)、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凭证(《动物免疫证明》,境外进口的犬只须提交《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携犬到养犬登记办证点领取并如实填写《个人养犬登记表》,现场签订《养犬安全责任书》。
2、无犬只免疫凭证的当场进行免疫接种并发放《动物免疫证明》。
3、登记办证点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犬只品种、免疫情况进行核验后当场办理登记并发放犬牌。
4、公安机关为登记犬只集中办理《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每周五分发至各登记办证点,并通知养犬申请人到登记办证点领取。
四、单位养犬登记办证流程
1、申请养犬单位持单位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犬只免疫凭证(《动物免疫证明》,境外进口的犬只须提交《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饲养犬只的地点和犬笼、犬舍等管理设施以及单位出具的犬只用途、种类、数量的书面证明、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专职驯养人员名单、护卫区域的书面说明及图示,携犬到养犬登记办证点领取并如实填写《单位养犬登记表》。
2、无犬只免疫凭证的当场进行免疫接种并发放《动物免疫证明》。
3、登记办证点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犬只品种、免疫情况进行核验后当场办理登记并发放犬牌。
4、公安机关为登记犬只集中办理《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每周五分发至各登记办证点,并通知养犬申请单位到登记办证点领取。
五、办理养犬变更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因地点和地址变化,需变更养犬地址,应当在变更地址后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养犬登记办证点办理变更登记,更换新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六、《养犬登记证》的年度审验
《养犬登记证》到期后三十日内,养犬单位和个人需到登记办证点对《养犬登记证》进行审验。审验时养犬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下列资料:1、有效的《养犬登记证》;2、有效的《犬类免疫证》及免疫记录。
七、《养犬登记证》的注销
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的,必须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办证点办理注销手续。犬只死亡、失踪后《养犬登记证》未注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养犬。
八、收费事项说明
1、办理养犬登记的,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2、犬只免疫接种费用属于宠物诊疗机构依法正常经营的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宠物诊疗机构负责解释。
鄂州市养犬管理知识问答
1、问:鄂州市养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7年9月28日鄂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均依据《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施行。
2、问:对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近期有哪些安排?
答:近期,公安机关将开展以下5个方面的养犬管理工作:(1)5月中旬至5月底,在限养区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宣传工作;(2)5月下旬,组织开展流浪犬集中清理行动,清理、捕捉限养区内的流浪犬;(3)6月1日起,正式开始养犬登记、发证工作;(4)7月中旬至7月底,组织开展养犬集中清查行动,收缴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对违规养犬行为及时进行查处;(5)8月份开始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公安机关将开展日常巡查,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3、问: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是如何区分的?
答:养犬区域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
(一)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禁养区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批准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餐饮住宿场所、旅游景区、体育场等群众活动密集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内禁止无证养犬。限养区为:鄂州市主城区。主要范围:东至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南到葛山大道、西迄新港至新河铁路桥沿原武黄铁路线至万家湾一线、北抵长江。
(三)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犬只。一般管理区为:限养区、禁养区以外的区域。
4、问:哪些人、哪些单位可以养犬?能养几只犬?
答: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科研、医疗卫生、重要仓储企业和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管理需要的可以养犬。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但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单位养犬可根据工作需要。
5、问: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品种有哪些?
答:经公安、畜牧兽医部门研究,报告市政府批准,确定我市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48种,目录如下:
禁养的大型犬9种:1.大白熊犬(别名:比利牛斯山地犬);2.阿拉斯加雪橇犬(别名:阿拉斯加,阿拉斯加马拉穆);3.圣伯纳犬(别名:圣伯纳德犬);4.大丹犬(别名:丹犬);5.古代牧羊犬(别名:古老牧);6.英国寻血猎犬(别名:圣休伯特猎犬);7.雪达犬(别名:爱尔兰雪达,英国雪达,戈登雪达);8.伯恩山犬(别名:伯恩山地犬);9.大麦町犬(斑点狗)。
禁养的烈性犬39种:1.藏獒(别名:西藏獒,獒犬,番狗,龙狗等);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别名:那不勒斯獒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别名:法国红獒);5.阿根廷杜高犬(别名:阿根廷獒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别名:斗牛獒);7.拳狮犬;8.杜宾犬(别名:笃宾犬);9.卡斯罗犬;10.高加索(别名:高加索牧羊犬);11.纽芬兰犬;12.可蒙犬(别名:墩布狗);13.罗威纳犬(别名:罗威纳,洛威拿,罗威);14.灵缇犬;15.德国牧羊犬(别名:德国狼狗,黑背);16.阿富汗猎犬(别名:喀布尔犬);17.苏俄牧羊犬(别名:苏俄猎狼);18.沙皮犬(别名:大沥犬,中国斗狗);19.猎鹿犬(别名:苏格兰猎鹿犬);20.威玛猎犬(别名:威玛犬,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21.波音达猎犬(别名:波音达);22.弗兰德牧牛犬(别名:比利时牧牛犬);23.俄罗斯黑梗(别名:黑梗,黑俄罗斯爹利,黑爹利);24.比利时牧羊犬(别名:特弗伦犬,特武伦犬,坦比连犬);25.牛头梗;26.凯丽蓝梗;27.斯塔福(别名:斯塔福郡牛头梗);28.比特犬(别名:美国比特犬);29.英国斗牛犬(别名:斗牛犬);30.土佐犬(别名:日本土佐);31.秋田犬(日本秋田犬);32.狼青(别名:日本狼青犬);33.川东猎犬(别名:重庆犬);34.中国细犬(别名:细狗);35.昆明狗(别名:昆明犬);36.中亚牧羊犬;37.加纳利(别名:加纳利);38.马犬(别名:比利时玛利诺犬);39.中华田园犬(别名:土狗)。
6、问: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如何处理?
答: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受伤者送到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并依法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
经公安机关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继续在限养区内饲养。养犬人应当在该犬只伤人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实施单位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
7、问:违反了《鄂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如何处罚?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限制养犬范围内,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登记实施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不符合养犬条件的,限期自行处理犬只。逾期仍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或自行处理犬只的,该犬只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二)转借、冒用、涂改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处理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以及其他有关污染物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四)个人所养犬只未在其住所内饲养、单位所养犬只未栓养或者圈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五)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养犬人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规定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每犬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每犬200元以下罚款;(七)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九)违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法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大型犬类展览或开办为犬类动物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等依据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8、问:阻碍犬类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如何处罚?
答:对阻碍犬类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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