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
保山震惊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懒猴”
最近,保山区九村派出所警察在九村工业园区巡逻时发现了一只“不明生物”,保山区林业站野保工作人员称这是“懒猴”,也叫蜜蜂猴,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蜂猴分布于云南和广西南部,在本地一般见不到,这只小家伙极有可能是个人通过网络或其他渠道购得,私自饲养的。事件二
男子花万元买猕猴当宠物 炫耀不成反被捕
今年上半年,闫某通过微信,花了近万元从自己朋友圈一位好友处购得一只3个月大的小猕猴。然而,不久闫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因为其购买的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事件三
看《疯狂动物城》欲养耳廓狐
今年3月,北京某媒体曝出有市民想给女儿买一只耳廓狐作宠物,并且发现网上有明码售卖行为,该媒体称“耳廓狐并非我国物种,在2015年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禁止私自买卖。”四川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相关人士表示,耳廓狐在国内享受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级别保护,若要市场交易,必须通过一系列手续获得资质方可合法交易。而个人买家很可能因没有资质购买而违法。
体长可达7米的黄金蟒,害怕被人冷落而容易发胖甚至生病的貂,成体15厘米性情凶猛的食肉动物红玫瑰蜘蛛,栖息在淡水温带区域的蝾螈……养“个性”宠物越来越多,目前国内许多一线城市多有了另类宠物实体商店,这固然显得新潮,但却是蕴藏着风险。
违法风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此处,不管是营利还是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比如购买后当宠物养,都可能构成刑法打击的收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持有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很多私人喂养的蛇类和蜥蜴等另类宠物都属于野生动物,如巨蜥和鳄鱼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果要人工饲养必须向当地林业局申报,国家级保护动物必须向省林业厅申报,经过批准才可以养殖,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捕捉、贩卖、私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在违法捕捉、贩卖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常造成动物的大量死亡,所以将保护动物作为家庭动物饲养,不但不是爱护动物,而是对它们的一种伤害。
健康风险
因为这些“个性”宠物大多没有经过免疫,很可能会对市民健康造成伤害。有些动物还会攻击人,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如果是出于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迁地保护的目的,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如动物园、研究所、濒危动物驯养繁殖中心等,利用良好的设备和先进的技术,进行笼养条件下的人工饲养繁殖,建立起中心种群和谱系簿,使之达到繁衍和发展,同时获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于这一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使野生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有了根本的保证。这样既能克服驯养的盲目、无计划性,避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浪费人力物力,又能加强野生动物饲养业的行业管理和科学指导,大力推广科研成果,加强合作和信息交流,沿着法制的轨道开拓市场,取得更大的效益。
喜爱,并非一定要圈养在身边,将“炸弹”放在身边,无异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动物回归自然,这才是正道,才是真正的爱动物。理性地养“个性”宠物,才是真正的“个性”,盲目地跟风,不管自己是否需要,不管自己是否合适,即便是养了“个性”宠物,也早就失却了个性。“疯狂”养“宠物”,我们都该戒之。
上海三农
ID:shac021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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