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阪客户端宿务州男子徐某看到邻居的猪跑出来,担心庄稼被糟蹋,赶紧回去,但被邻居家门口饲养的雨季斯蒂夫咬了,伤口更严重。
事发后邻居却不愿承认相关事实,也不愿赔偿。徐某无奈将邻居告上法庭。日前,宿州市中院作出了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即邻居赔偿徐某医药费等3万余元。徐某与郭某、王某夫妇系同村村民,2018 年7 月24 日上午,徐某驾驶电动车下地查看庄稼长势时,发现一头猪从郭某、王某家里跑出来,因担心猪糟蹋庄稼,徐某便把猪往郭某家中驱赶。当时郭某家中无人,其中一扇大门开着,当徐某将猪赶至郭某家门口时,院里蹿出一只藏獒将徐某咬伤。徐某受伤后,被送到镇卫生院救治,支出医疗费166.33 元。因伤势严重,当天又被送往徐州住院治疗17 天,支出医疗费3 万余元。出院诊断为开放性小腿损伤(右小腿);开放性手部损伤(右环指)。因要求赔偿未果,徐某将邻居郭某夫妇告上法庭。
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另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徐某在郭某、王某家门口,被其饲养的藏獒(属于烈性犬)咬伤,徐某无故意和重大过失,郭某、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判决郭某、王某赔偿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3846.93元。
郭某、王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宿州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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