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小区里遇到流浪猫和流浪狗,他们没有主人管理。
而小区里有些邻居经常对流浪猫和流浪狗进行投喂维持他们的生存。然而近年来,经常有新闻报导流浪猫和流浪狗实施对人的伤害行为,被侵权人面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境遇,谁应该为流浪猫和流浪狗的行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即使是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不同的结果。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来讨论这个法律问题。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张园(化名)和李媛(化名)一起居住在河南一小区里,该小区也是一个相对高档的小区。小区里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21年夏天的时候,小区里突然多了一些流浪猫和流浪狗,由于流浪猫和流浪狗没有主人照顾,所以显得非常瘦弱。李媛出于对流浪猫和流浪狗的关心,经常买一些粮食进行投喂。
2021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园下班回到家,经过小区内花圃人行道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有一只小猫踩了一下,小猫立即对张园左小腿进行抓伤,一时间几道猫抓痕迹显得尤为突出,于是张园马上去到医院打狂犬疫苗和进行治疗,共花掉医疗费共计1829.5元。张园觉得自己一方面被猫抓伤了,另一方面还要支付医疗费,非常苦恼。于是张园在咨询了律师后将小区物业和积极投喂者李媛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张园被猫咬伤的医疗费。
最后法院判决李媛作为投喂者不承担责任,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9年9月,家住贵州遵义的老王已经60岁,他晚上去菜市场买菜,然后在回家的过程中被一条流浪狗撞倒。老年人最怕的就是摔倒,果不其然,进入医院后进行诊断治疗,发现老王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十级伤残。经警方调查,该狗系当地居民老万经常喂养。老万则说他不是流浪狗的主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老王将老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投喂者老万赔偿老王6万元,老万不服上诉,经过法院调解,老万给付老王4万元赔偿金。
以上两个案例同样是流浪动物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不同的法院却做出不同的判决。而确实在实践中,大家对于流浪猫和流浪狗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投喂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意见产生较大分歧。
二、争议焦点:投喂者和物业是否应当为流浪猫的侵权行为负责任?
投喂者:我们只是出于对流浪猫和流浪狗的怜悯,它们也有生命,小区里面的流浪猫是无主动物,我并不是流浪猫的主人,并不对流浪猫具有管理职责,因此更不应当承担流浪猫伤人的法律责任。
物业:作为物业方,我们只是对小区里面业主饲养的宠物进行管理,而且作为物业已经在小区里张贴了《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起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小区里的流浪猫和流浪狗并非业务饲养,属于无主动物,更不是物业管理的动物,所以物业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害人:投喂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投喂者的投喂行为让流浪猫和流浪狗在小区长时间聚集,投喂者又不能对流浪猫和流浪狗进行管理,提高了流浪动物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危害。而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对小区进行管理。小区流浪动物造成的人身损害物业应该赔偿。
三、《民法典》规定承担还是不承担?
(一)投喂者是否能成为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小区流浪动物是无主物,流浪动物平时主要靠在野外吃点残羹冷炙,或者有小区的爱心人士的投喂生存。
小区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或者针对其中长期投喂的人员,是否能认定为动物的饲养人员。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观点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针对长期投喂流浪动物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动物饲养人,因为这些长期投喂人员在长时间段内给流浪动物的生存提供了食物,而且长期投喂吸引了更多的流浪动物聚集在小区内,所以当然是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长期投喂者不宜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员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实际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也就是饲养人应当是对动物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人。投喂者说其并不对流浪动物具有支配地位,也不是每天都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而且其他人员也对流浪动物进行投喂,所以不是饲养人员,不应当对流浪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二,投喂人员并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流浪动物其实是一个危险源。投喂者长期投喂行为固然为动物的生存提供了条件,但是从普通群众的认知来说,投喂动物行为其实是爱心的体现,在倡导人与动物和谐共存的社会里,让投喂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不符合群众朴素的法律观念。投喂人员也对小区人员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其三,投喂人员不能完全锁定。因为流浪动物的投喂人员一般很难锁定某个行为人,而且也存在很多个投喂人员存在的情况,而且流浪动物有时候不具有清晰的身份标识,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被告投喂的动物就是侵权的动物,所以投喂人员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也不利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以及责任的确认。
河南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投喂人员李媛作为投喂者不承担责任。
(二)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流浪动物侵权责任?
发生在小区内的流浪动物伤人侵权案件,小区物业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果小区物业需要承担流浪动物侵权责任,那么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如果小区物业不需要承担流浪动物侵权责任,那么其免责事由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又是什么?
笔者分析如下:小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对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这一事实物业公司应当无可争议。而安全保卫工作的义务是否包括流浪动物的危险控制义务,存在不同认识。
有观点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卫义务是防止在公共空间内的楼房、设施、植物、道路等固有设施产生安全隐患问题,而对于第三人在小区范围内对小区业主产生的侵权责任,只要小区物业做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那么就不应当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小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民事侵权,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小区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事实已经为法律所认可。
但是对于无主的流浪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是否能够以张贴了《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平时也在小区内进行了宣传来免责呢。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看,主流意见还是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流浪动物发生在小区内的侵权责任。
因为对于无主动物侵害小区业主,找不到动物的原饲养人、管理人的,小区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区物业负有对小区业主居民正常生活的管理义务,其疏于防范,导致流浪动物在小区内出没并伤害业主,也不能举证证明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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