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
刑警附有民事公益诉讼案
嘉善法院一审宣判
本案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基本事件
王某2017年明知苏卡达海龟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但在广州某市场购买1只后被公安机关揭发。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苏卡达陆龟为胫刺陆龟Geochelone sulcata(又称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
△苏卡达陆龟(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4月至5月,王某在明知“枫叶龟”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网上交易的方式分别以130元1只、330元3只、320元3只的价格出售给许某、邓某、郑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出售的“枫叶龟”鉴定为地龟Geoemyda spengleri(又称锯缘叶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同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
△王某在某平台出售“枫叶龟”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向法院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胫刺陆龟1只,非法向他人出售地龟7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在归案后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某、郑某、邓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且履行完毕,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延伸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都被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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