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是第九个“世界野生动物日”,主题是“恢复主要物种,恢复生态系统”。
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有重要意义。生态兴则文明兴。野生动植物保护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近年来,为保护野生动植物,滨州市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重拳出击,精准发力,办理了一大批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刑事及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赵某、韩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自2018年起,被告人王某明知辐射陆龟、豹纹陆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通过网络、赶集、微信等方式购买。赵某、韩某在明知上述乌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述乌龟出售给王某。2021年1月29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王某家中查获涉案龟类18只,其中一只是死体。经鉴定,送检的18只龟,其中辐射陆龟、平胸龟(所有种)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一的物种;豹纹陆龟、黄喉拟水龟、两爪鳖、庙龟、眼斑水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二的物种;中华草龟(乌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辐射陆龟、豹纹陆龟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21年8月9日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6日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赵某、韩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情节均适用缓刑。
案例二: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驾车从贵州省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境内徒骇河附近的林家坊村等处,采取粘网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黄腾鸟共计23只,并通过微信进行售卖。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所捕猎的黄腾鸟属于“雀形目画眉科棕翅缘鸦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2021年4月20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针对刘某某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7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4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三: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夜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的武家庙村东南方向的树林内,采用噪音机干扰、头灯照射和弹弓弹射钢珠等方法猎捕栖息在树上的野生鸟类16只。之后在其家中烹饪食用。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猎捕的野生鸟类为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陈某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6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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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野生动植物资源情况:
植物资源:全市现有植物169科1501种,其中高等植物111科608种,木本植物53科120属279种及变种,其中乡土树种66种,引进树种213种。
动物资源:全市有鸟类269种、爬行类9种、兽类23种,两栖类动物6种。鸟类17目49科269种,约占全国鸟类品种的18%,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鸟类有斑嘴鹈鹕、东方白鹳、青头潜鸭、中华秋沙鸭、金雕、白尾海雕、白头鹤、白枕鹤、小青脚鹬、黑嘴鸥、黄胸鹀等13种、国家二级保护鸟类56种。爬行类主要有白条锦蛇、赤练蛇、乌龟等。哺乳类主要有黄鼬、猪獾、刺猬、狗獾、草兔、大仓鼠等。两栖类主要有黑斑蛙、金线蛙、泽蛙、中华大蟾蜍等。全市海域有浮游生物108种,其中浮游植物66种,浮游动物42种;底栖生物84种;游泳生物115种,其中鱼类85种,虾类15种,蟹类14种。
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0625)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知》(滨政字〔2019〕11号)规定: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我市全部行政区域划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禁猎工具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等方法猎捕。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查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非法猎捕、采摘、食用、买卖野生动植物,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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