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闻(记者谭心怡通讯员胡法法)答应找宠物犬店买狗,购买后约定委托一段时间,没想到时间到期后买家也不会带狗,委托费用由谁支付?(威廉莎士比亚、宠物、宠物、宠物、宠物、宠物)最近,湖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买方应支付卖方托管费36250韩元。
2019年7月底,小朱通过微信在小红开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松狮犬,她表示先将狗寄养在小红这,每个月会支付1500元的寄养费,将尽快接走松狮犬。没想到这一寄就寄养了近两年,直到2021年5月,小朱都没有将松狮犬如约接走,中间只转了2000元给小红。这样下去也不是长久之计,小红便将小朱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从2019年8月至该案宣判之日止的全部寄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在小红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小朱曾多次表示她会将狗带走,对于寄养费的标准也并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故法院认定小红与小朱间的寄养服务合同关系于2021年7月3日解除。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小朱向小红支付寄养费36250元;小朱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走松狮犬。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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