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事件继续发生。博主发布了独狗教程及视频,专家称投毒是非法的。视频源:我们的视频

最近,李连智这种药进入公众视野,基于恶犬伤人的恐惧,在医学论文中找到了用“李连智”毒死狗的方法,与此相关的一篇自媒体文章《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迅速扩散,成为热点事件。

就在今天,《成都商报》还报道了一位年轻人被恶犬伤害的消息。有消息称,四川宜宾某村杨伟在经过废弃的房子时突然被恶犬咬了。格斗中,杨伟的腿、胳膊、下巴至少被咬了5处,追了50多米后,杨伟跳进岷江洪水中,恶犬守在头上,杨伟被困在河里50多分钟,最后在民警的帮助下,杨伟犬脱险了。这可以说是“惨烈”的新闻,还有很多人提议用异烟肼杀死狗。

用异烟毒毒死狗的方法得到了憎恨恶犬的人的称赞,他们认为这种方法对人类没有危险,是对抗恶犬的合法有效方法,没有法律和道义责任。爱狗人士义愤填膺地谴责投毒行为的残酷。

异烟肼

两个阵营在网络上展开激烈的争论,但比起理性的事变,情感宣泄更多,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有必要澄清基本的法律事实,探索可能的法律途径。

第一,投入异烟肼毒杀犬类是私人报复,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拴狗链的狗在公共场所逗留和奔跑有伤害人的危险,但养狗的主人拥有狗。也就是说,狗具有财产属性,毒死狗的行为侵犯了狗主人的财产权。

在狗购买价格不高的情况下,毒死狗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狗价格昂贵,故意投送异烟地毒狗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负刑事责任。

当然,在失去控制的恶犬包围、撕裂人类等危险情况下,杀死狗现场或抛饵毒死狗,属于正当合法的“紧急权利”,无需承担责任。

2,养犬人有照顾狗的法律义务,让狗对别人造成伤害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中国很多城市都有相当多的养犬确信自己家的狗不会伤害人,所以不想给狗排队出门,所以发生了大量的狗咬人、咬别人的事件。(莎士比亚,莎士比亚。)。

但是很多狗主人不认为这是违法事件,不愿意赔偿狂犬病疫苗的费用,也不愿意直接赔偿。通过法院诉讼赔偿医疗费,数额也不高。没有狗咬别人引起刑事诉讼的事件。

这引发了公众对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旅行安全的担忧,异烟肼瞬间成为了抗毒犬的“网红”。但是,如上所述,“异烟肼”的运用无法突破法治轨道上恶犬伤口的现实困境。

三,可以治理恶犬的伤口,也可以从欧美法律学习

恶犬伤人,可以统治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也可以参考。

英国于1991年颁布了《恶犬法案》(DANGEROUS DOGSACT),并在近几年进行了修订,严惩了未能履行护理责任的狗主人。

因此,在恶犬受伤事件中,狗主人面临的最高刑罚将从2年有期徒刑增加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恶犬伤人,狗主人将面临最多14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新的修正案填补了以前的法律空白,使得恶犬受伤事件在私人场所(而不是公共场所)受害者也有权提起法律诉讼,狗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3月,年仅14岁的英国少女简安德森在英格兰卫健市一位朋友家做客时,被两只斗牛犬和斯塔福郡斗牛梗咬死。这场悲剧发生后,英国民众呼吁修改相关法律,开展以简安德森命名的教育活动,敦促宠物犬的主人更好地履行责任,避免更多惨剧。

英国高级官员罗德德莫利说:“我赞成对应对此负责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因为恶犬受伤事件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今后不负责任的狗主人不仅会面临更长的监禁刑,而且无论受伤事件发生在哪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私人场合,都会受到诉讼。" "

在美国《饲养动物管理法》体制下,狗是特殊财产,其所有者狗主人在饲养狗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狗执照处理、注射狂犬病疫苗、外出时必须戴狗链和口罩等。

除了通过一般限制控制动物的管理和所有权外,大多数州还颁布了《恶犬法案》,保护公众不受“恶犬”的侵害。

狗主人应该用安全的方法限制狗的活动。如果法官认为这条狗存在的危险不能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狗的主人可能会被指示杀死狗。

者将狗带离开城市;

违反法庭指令的狗主人可能会被罚款甚至会面临牢狱之灾,尤其是有狗严重伤人情形时;恶犬的主人必须在庭院明显处竖立标牌,提醒过往行人注意;

一些州还要求在警示标牌上除文字外还需要有图案或符号,用于告知小孩。在公共场所,主人必须每时每刻为狗戴上狗链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否则一经发现,执法部门有权将其没收或者杀死,并且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甚至会判入狱 90天。

不同州的法案中对于“恶犬”的定义不同,但是如下情形将无一例外直接被认定为“恶犬”:

没有狗执照;没有注射狂犬病疫苗;在公共场合没有佩戴狗链及口罩。除此之外,还包含如下几种情形:(1)狗在公共场合无端威胁他人;(2)狗有无端攻击或威胁到人及其他家养动物的倾向;(3)狗在未被挑衅的公共或者私人的场合下咬人、伤人甚至攻击人或者其他家养动物;(4)狗被训练或专门被用于斗狗。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四、参照英美法律细化犬类惩罚规定

因此我认为,其中对于养犬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也许可以参照英美法律进行细化修订,以此来解决养狗产生的社会矛盾。比如,对没有按规定栓狗链、带口罩的行为,对狗主人处以高额罚款等。

同时,对于违反法定义务,放任恶犬在公共场所咬伤、咬死他人的行为,应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震慑漠视他人安全、不负责任的养犬人。

总之,解决城市养狗产生的社会冲突,应回到法治轨道,摒弃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模式,后者对解决问题无益,反而加剧冲突和对立。

文/董文蕙(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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