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乐死”出现在世界上开始,就一直存在着持对立意见的两派,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走向两个极端,而不存在中间派。反对者说“安乐死”是无辜杀人、是谋杀;支持者认为“安乐死”是人类调节和控制死亡状态的高尚选择。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 “特别是用来指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病人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牛津法律大词典》
“安乐死”有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就是当患绝症的病人处于弥留之际,任何治疗都是浪费精力和增加病人的痛苦,此时停止药物和器械,换上良好的护理措施,让病人得到安息,减少病人的痛苦。主动安乐死则包括:病人自愿选择,由自己或他人如医生执行的致死亡行为。
所以,“安乐死”含有以下含义:根据垂死病人的要求,停止毫无希望的救治,听任其死亡;根据病人的要求,用仁慈的方法助其死亡;在垂死病人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基于病人的利益或其它原因(家属要求和经济原因),用仁慈的方法将其致死。
为了使“安乐死”不被扩大而成为滥用,安乐死必须有以下特征:“安乐死”必须以病人的疾病在当时的条件下确实无法救冶、而且疾病已到晚期,病人痛苦不堪为前提;“安乐死”是出于对病人的同情和帮助,出于对病人死亡极力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人为地干预他人生命的一种行为;“安乐死”必须有别于其它类型的死亡,尤其必须有别于他杀。
很多人对于生命的死亡说得很轻松,动辄“安乐死”挂在嘴上,拿来打人。殊不知“死”真的是很不简单,“死”则容易,“安乐”很难。死亡,不是以某方面的意义所决定,也不能以经济来度量。否则,世界上那么多的国家和种族,“安乐死”合情、合理、合法的却还没有。
由于我国没有对“安乐死”立法,法律界对于死亡的定义也有争议,“安乐死”其实并不安乐。看看国内“安乐死”的实例:
四川省汉中人王明成不忍心已到肝癌晚期的母亲夏素文受病痛折磨,请求医院为母亲实施了“安乐死”。随后,他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并判刑。这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案。
17年后,王明成患胃癌晚期,在病痛的折磨下,王明成向医院提出“安乐死”的书面请求,想和当年母亲一样,早日结束痛苦。医院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他实行“安乐死”。
我国“安乐死”没有立法,若立法实行“安乐死”,牵涉到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关键还在于违背了《宪法》的规定,属于犯法行为。
对任何未经法律处死的生命,人为地加以结束,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安乐死”的争论是社会舆论永远的热门话题。是否推行“安乐死”,法学界、医学界乃至国际社会争论已久,至今尚无定论。
英国一桩“安乐死”公案震惊全球:英国男子斯蒂芬,不忍看到癌症晚期的母亲瓦莱丽忍受病痛折磨,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将她送到瑞士一家自杀诊所实施了安乐死。然而这名英国男子甫一回国即被逮捕,英国警方以“犯有协助自杀罪嫌疑”对其立案侦查。
有报道称,荷兰许多“安乐死”病人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死去的,“安乐死”实际成了变相“杀人”的工具。德国格丁根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例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病人做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1%,其中11%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不过,这时已经没有人再顾虑相关法案的规定和尊重病人的意见。
为逃避这种变相被家属和医生“合法谋杀”的命运,老年病人特别是癌症病人,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离开祖国,到周边国家的医院治疗癌症。也是,蝼蚁尚且惜生,人又怎么会想死?!癌症病人也一样,没人会想死的。
如同痛苦地死亡一样,“安乐死”也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安乐死”合法化所带来的弊端及风险远远大于它的益处。“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是哲学问题,是法律问题,是伦理问题,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这所有的问题都不会一死了之,并不能通过立法来解决。
对我国来说,还有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安乐死为我国传统文化与伦理道德所不容,与社会主义医德相悖。另外,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社会道德水平和法律监督力度都还不具备。实施安乐死还可能限制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进步。
临床常常可以见到,病人死因不是因为癌症本身造成,而是由于不恰当的杀伤性治疗所致。不恰当地对中晚期病人进行大剂量放、化疗,会导致虚弱的生命更加垂危。医生却对病人“热情过了头”,让一个即将离世的病人还躺在手术台上,加重病人的痛苦,这样只会“逼”病人寻求“安乐死”!
欧洲芬兰曾对3000多名要求“安乐死”的病人作调查,50%是因为患病后没有尊严、没有工作、样子变丑、缺乏关心才选择安乐死,另有46%则因无法忍受疼痛的折磨。
国内一些调查也证实了癌症病人“安乐死”的想法源自一是无法解除的痛苦;二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如果我们能改善医疗手段,减轻他们的痛苦,病人就不会热衷“安乐死”了。结论是,“姑息治疗”能减少病人的“安乐死”念头。
所以,与其热衷于炒作“安乐死”,促成“安乐死”变成合法的杀人工具,还不如为晚期癌症病人做点实事:倡导姑息治疗理念,拒绝过度医疗,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减少病人痛苦。
“安乐死”尚未立法,那么,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安乐死”就意味着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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