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质量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工业企业质量信用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信用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改进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14-2020)》、《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企业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级数据和信息坚持易于收集、易于定性、客观真实的原则,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仅用于指导全市质量监督体系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守信用联合处罚、共同鼓励失信”和企业查询,评价结果不对外公开。
第五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严重失信的应及时更新评价结果。
第六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否决指标。常规指标包括质量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认证管理、行政许可管理、质量主体责任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违规、质量奖励等。否决指标包括无证生产行为、未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违法行为、虚假认证和列入“黑名单”的联合处罚等。
第七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根据《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在重庆市质量信用体系中自动生成评定等级。工业企业总质量信用等级为100分,90-100分为甲级,80-89分为乙级,60-79分为丙级,60分以下为丁级..
在评估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用直接评估为D级:
1 .实施强制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强制认证生产的;
2.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产品)是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的;
3.属于缺陷产品,未按照主管部门责令的要求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1人以上重伤);
5.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主要技术指标、安全、环保、卫生指标不合格2次以上的;
6.发生重大质量违法行为(违法价值100万元以上,或者评价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质量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情节恶劣,被媒体曝光,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的);
7.经核实有虚假证明的;
8.已被重庆征信应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八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由企业、区(县)质监部门和市物价局相关业务处室按职能录入“重庆市质量信用体系”。企业输入的信息由区(县)质监部门和市物价局相关业务处室按其职能负责真实性审核。
第九条“重庆市质量信用体系”自动生成的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等级,由企业确认,经所辖县质监部门审核,市质监局质监部门审核,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最终确定评价等级。
第十条区(县)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支持优势、限制劣势的原则,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信得过企业和基本信得过企业优先给予奖励和帮助,对严重不守信用企业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
(一)对于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并上报市、区(县)两级政府质量奖等奖项。
(二)对于乙级企业,要根据企业的质量和信用状况,做好监督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信用水平。
(三)对于C级企业,要将其列为监管帮扶重点,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其整改。同时,要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4)被认定为D级企业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被列入严重质量失信“黑名单”,列入处罚重点;获得质量荣誉称号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对于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不值得信赖的企业,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进行联合处罚。
第十一条有效期内的中国质量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名牌产品和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纳入质量诚信管理典型“红榜”,红榜企业不得列入“重庆市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黑名单和D级企业。及时将典型的质量诚信“红榜”抄送相关部门,依法实行守信用的联合激励。
第十二条企业对质量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区、县质监部门申诉,并按程序修复质量信誉。经有效证明后,市质监局将对企业质量信用进行重新评分和评级。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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