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近14亿,汽车2.5亿辆,其中1.9亿辆将在今年年底前安装ETC。11月18日,央行和银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支持电子收费系统的推广应用。
根据意见,我们将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到2019年底在所有人工收费车道支持移动支付产品。对于ETC相关产品,意见中声明不为其他机构新发行或发行ETC储值卡,不为新发行的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停止发行新的ETC联名卡。如果用户确实需要,默认关闭小密免签和免签。
此外,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具有法定资格的清算机构可以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与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本风险损失分担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参与ETC发行。
意见指出,ETC欠款超过30天将上报给个人征信。具体来说,支持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交支付交易日起30天以上仍拖欠的用户信息。信息保存期限按照《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月14日,交通运输部报告称,自5月15日以来,全国新增ETC用户6281.31万人,新增配送任务11017.88万人完成57.01%。截至10月9日,全国ETC用户总数已达14348.99万,完成总配送任务19085.56万的75.18%。其中,累计完成进度前10名的省份有:北京、湖北、安徽、甘肃、辽宁、福建、陕西、青海、湖南、江西。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11月1日宣布,为确保年底前顺利完成省界收费站注销工作,北京市需要在年底前新增121.37万ETC用户。从6月1日开始,北京新增ETC用户115万,完成任务进度的95%。
以下是该文件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银保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有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所有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体制改革和取消高速公路省际边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帮助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现就金融服务支持的收费公路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以“金融为民”为宗旨。
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需求为导向,继续以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公路收费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电子收费系统的推广应用。
关注金融基础设施。
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覆盖面广、金融标准互联互通的优势,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促进ETC覆盖面广、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移动支付全覆盖目标有序实现。
以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为底线。
坚持服务创新和风险防控并重,兼顾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的安全和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
二是推动ETC业务的普及
规范和拓宽ETC分销渠道。
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具有法定资格的清算机构可以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支持清算机构与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资本风险损失分担等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充分调动更广泛的金融力量参与ETC发行。
方便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借记卡用户提供便捷的借记账户绑定和借记服务,方便用户快速开通和使用ETC服务。不允许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允许强制用户绑定新账户,不允许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捆绑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账户绑定,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的用户变更借记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浪费社会资源。如果用户选择绑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支持商业银行充分挖掘账户功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进行业务创新,更好地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采取措施,解决通行费支付需求较大的营运车辆的ETC业务需求。
安全有序的减少ETC储值卡的使用。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要严格执行停止发行ETC储值卡、逐步减少使用ETC储值卡的相关要求。不得为其他机构新发行或发行ETC储值卡,不得为新发行的ETC储值卡提供充值服务。对于已申请ETC储值卡的用户,应做好过渡安排,稳步有序减少ETC储值卡的充值渠道、方式和额度。相关过渡安排应明确过渡时间等。,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
保证ETC联名卡的安全性。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发行新的ETC联名卡。如果用户确实需要,商业银行在发放时应默认关闭小规模无密免签服务,并充分提醒用户风险。对于已发行的股票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密切关注相关小规模免密免签服务的批量关闭,并妥善告知用户。对于要求开通小规模免密免签服务的用户,商业银行应给予充分的风险预警。
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制度。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为公路收费提供服务,不得通过结算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清算机构应配合相关收费路网结算管理机构,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科学、高效、安全的清算结算服务方案,并依据法律法规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资金结算结算服务。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配合相关工作。ETC支持通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转账,方便在高速公路收费以外的场景中应用。
三是实现人工收费车道移动支付全覆盖
重点打造移动支付服务空白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与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在做好ETC推广工作的同时,依托移动支付便民工程,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在2019年底前支持所有人工收费车道的移动支付产品。
不断优化移动支付服务。
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对不同互动模式、不同支付功能、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种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为高速公路通行费提供一点接入、一站式资金结算服务,降低收费公路支付结算服务相关成本。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根据收费公路的实际业务需求,积极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支持高速公路提高收费服务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有效保护用户权益。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在开展ETC相关业务时,应始终以用户为中心,充分履行告知用户的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用户表达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表达用户未支付的通行费、相应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防止重用户数、轻服务质量、重市场份额、轻用户权益的现象,严格禁止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和强行搭售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对ETC业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做好业务咨询、投诉监控和售后服务,完善业务处理程序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对用户合理需求的响应速度。创新业务和重大合作事项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
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风险监控机制,建立用户、车辆、ETC扣款账户等多维关联分析,采取多种措施防控跨行业风险,有效保障用户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推动ETC配送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ETC设备申请实行统一管理,有效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无偿取走ETC车辆设备;科学制定ETC业务推广计划和考核办法,稳步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会同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信息、交通管理信息、交通支付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的收集和应用。,探索依法建立有效的联合惩戒机制。支持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交自支付交易之日起逾期30日以上的用户信息,信息保存期限按《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应组织会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共同防范恶意违约。
第五,做好组织落实保障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与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协商制定ETC和移动支付相关实施方案。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对ETC相关业务的规范要求。
拓宽投融资渠道。
支持金融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合理投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促进现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券互换和符合标准的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引导商业银行在遵守法律法规、风险可控、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增加对在建收费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和符合贷款审查条件的待启动项目的中长期信贷供应。加快直接融资工具创新,通过项目收益单、短期融资单、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规范和支持收费公路等管理实体的合理融资需求。
加强宣传引导。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与相关收费路网结算管理机构和ETC发行服务机构联合联动,通过线下网点、在线APP等渠道加大ETC和移动支付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共同完善用户服务等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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