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每隔不少于3年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的间隔期不得少于3年。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民社会福利厅联合下发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称学校在合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在每个学年开始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调整原因、价格调整范围、学校成本、收费标准;同时,根据管理权限,将收费标准、财务审计报告和运行费用抄送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本修订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
收费原则私立学校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向在校学生收取住宿费。
为了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私立学校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参考同级公立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可选的服务费和替代性收费。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费和代理费应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遵循“学生自愿参与、事先公示、真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范围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确规定纳入公共支出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费和代理费。
收费行为规范民办学校应遵循“新方法针对新生,旧方法针对老学生”的原则。新招收的学生按照新标准执行,老学生直到毕业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跨学期提前收取。
民办学校学生缴纳注册费后转学、退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入学时缴纳的代理费,并按照下列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按学年收费的退休规定:1。交费后不入学的,按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的90%退休;
2.缴费后入学不足一个月的,按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80%退休;
3.缴费后入学超过一个月至一学期的,按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50%退休;
4.缴费后入学超过一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按学期收费的退休规定:1。缴费后未入学或入学不足一个月的,按该学期学费和住宿费的70%退休;
2.如果您在付款后已注册一个月以上,学费和住宿费将不予退还。
学生提出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的,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学生的退款时间从学生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那天算起。
1.学生在校期间入伍,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2 .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校在休学期间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3.办学单位发出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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