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吴一栋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被告人吴一栋死刑。二审认为,2017年初,被告人吴亦栋与陈某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后两人因关系不好而分手。吴亦栋为了复合多次纠缠陈某,被陈某拒绝后怀恨在心。2018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吴一栋首先在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一家艺术培训中心门口附近等陈某下班,然后开车跟随陈某同事的车辆。发现后,他在慈溪市湖山街的一个商业区下车,逃往吴家。停下来后,吴一栋戴着面具,拎着一把尖刀追赶。最后他在商业区的一家商店门口追上了,把陈强行带了进去。在商店里,吴一栋用尖刀连续刺伤陈某的腹部和颈部,导致陈某的头部和手臂躯干被刺穿,死于急性大面积失血。被告人吴一栋立即逃离现场,然后向公安机关自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一栋与被害人陈某分手后未能复合,在公共场合用尖刀蒙面刺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一栋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受害人没有过错或责任激化矛盾。所以,虽然被告人自首了,但仍然不足以获得从轻处罚。原判决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将被告人吴一栋的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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