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我在微信工作组说了几个实话,结果被公司起诉,要求赔偿经济和名誉损失共计46万元。
8月16日,蒋寒拿到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得知自己胜诉后才松了一口气。
微信是人们日常交流的社交平台。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工作组,利用微信进行工作沟通。然而,由于微信公私混淆,劳动争议事件频发。
记者发现,员工不把微信当成公共场合,发表负面评论,企业没有一套微信群管方法,造成不良后果后处罚过重,导致纠纷不断。
该团体称,索赔46万元“真相”
蒋寒是大连一所驾校的教练。为了方便与学员接触,蒋寒成立了“老蒋车惠友”微信群,共有38名成员。
今年3月,有个学生说没时间继续练车,不想学。他问能否退款。此前,由于驾校制度改革,学生无法训练一周左右。考虑到学生只练过两次车,蒋寒认为费用应该退,于是问驾校领导。征得领导同意后,蒋寒在车惠友的微信群里发了一条信息:“驾校有个协议不能签。‘个人原因’,但这是驾校重组的原因,需要全额退款。”
蒋寒向记者解释说,签这个协议意味着学员承认自己是因为个人原因申请退款,所以不能拿到全部退款,所以要提醒学员。没想到这个提醒引起了300多名同学要求退款。驾校起诉蒋寒解除《商业合作合同》,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名誉损失20万元。
蒋寒接到法院传票时非常惊讶。他认为,如果其他学生要求退款,学校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本着诚实、守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与自己无关。另一方面,驾校方面辩称,由于蒋寒是公司员工,应遵守驾校规章制度,其在微信群发表的言论损害了企业的商业形象,造成不良后果,应予以辞退,并赔偿驾校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寒没有发表煽动性言论,造成驾校无证据损失。300多名学生因自身原因辍学,与驾校达成学费协议。不能证明退款与蒋寒言论有因果关系,不支持索赔。
“员工虚假陈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不应当从重处罚,甚至开除。”在沈阳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郑宏说。
郑宏告诉记者,在工作中,他遇到了许多“引起微信群”的解雇案件。
比如某员工酒后在工作小组抱怨几句,被同事和客户看到。该公司认为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和声誉,被视为严重违规而予以解雇;b员工在公司同事的微信群里表达了对人事主管的不满。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降低人事主管的社会评价”为由将其辞退;员工C在工作组发布不雅视频,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司辞退。
郑宏说,在微信群里工作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光是员工的言论就能造成严重后果吗?造成后果后应该直接处罚还是开除?员工的私人言论可以作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吗?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判断。
谁负责“私人话语”或“公共话语”
记者随机采访了28名员工,每个人都有一个以上的工作组。他们都认为微信群是一种“私人”社交工具,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不公开,“私人话语”不应该被企业当作“公共话语”。
然而,大多数企业并不这样看。“你当着全单位的面说话,行为不端不让公司管?”辽宁某建筑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孟对此提出质疑。
根据2017年实施的《互联网集团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互联网集团创始人和管理者应履行集团管理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集团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建设文明有序的网络集团空。孟认为,工作组是企业工作的一部分,进组时要遵守“组规”,否则组主可以受到处罚,处罚自然是由作为组主的企业决定的。
部分员工因“投诉”不当被公司辞退,法院认为公司不构成非法辞退。
“女士们先生们,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只能发到4月份。还是早点准备吧。”某信息科技公司营销总监冲伟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消息。老板发现后,以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经过一裁两审,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非法辞退,不需要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单位提交了微信截图作为证据,崇伟认可其真实性。证据表明,他确实在小组中说了些坏话。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在公司内外实施严重损害国家或公司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的条款,法院认定其行为是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避免不恰当,先定规则。”辽宁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无论什么平台,发布虚假陈述都要承担责任。互联网是自由有序的。互联网组成员利用互联网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辽宁安百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玉平认为,对于集团业主来说,他们应该对自己建立的集团负责,并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责。所有成员在群内交流沟通时,要遵纪守法,文明发言,理性表达,共同维护文明网络秩序。
名誉权是被不良言论侵害最多的,但是对于如何处罚侵害以及侵害到什么程度却没有相关规定。记者采访的28名员工中,没有一人具备“微信群管理办法”、“微信群违规指令”等规范。
郑宏认为,微信群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法规不会也不可能做出越来越详细的规定。一些企业很容易成立工作组,但未能完善后期规章制度,导致纠纷频发。
关于微信群引发的劳动争议,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乐妍认为,微信工作组对所有群体成员开放,可以公开筛选和传播,因此所有发言都应被视为“公开言论”。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有权管理,可以要求其成员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可以对发布虚假陈述的成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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