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哈尔滨2月13日电 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震动中国金融界的“高山案”二审结果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李东哲等5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7名被告人作出的刑事判决,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勾结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高山,采用偷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公司或空壳公司账户。李东哲、李东虎二人还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以提现、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将资金转出,并非法占有。2004年12月,李东哲、李东虎、高山三人分别逃往加拿大。期间,李东虎、李东哲两人又分别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将其所控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销毁,将涉案资产变卖转移。
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袁瑛、张立滨骗取河松街支行资金,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02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物合计人民币5.16亿余元、美元11万元。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于2012年1月、2011年7月和2012年8月从加拿大回国投案。
2014年9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限徒刑二十五年,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高山、蒋月仙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藏利伟、袁瑛、张立滨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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