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在不开除强奸犯学生的情况下展开调查
近日,我校学生被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引起网络关注。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怒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学生所在院校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至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予以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并鉴于司法部门已认定Nuxx为刑事缓刑,并已自首情节,学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给予Nuxx缓刑。
学校非常重视网上反映的关于该学生的信息,并立即展开了后续调查。教育导向的学校致力于创造一个干净和积极的校园环境。他们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绝不姑息。感谢社会各界的建议和长期以来对我校的关心和支持。
7月21日,浙江大学2016级学生努某因强奸罪被判刑后,浙江大学作出缓刑一年处罚决定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在回应记者采访时,浙大党委宣传部部长应彪表示,浙大将根据《关于怒的意见形成的依据和标准》尽快公布解释。
据律师称,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强奸显然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违纪违法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明显不同。
浙大学生因强奸被判刑,校方表示会尽快解释
7月17日,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处官网发布《浙江大学关于给予Nu ××留校观察的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Nu ××。2020年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学生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努××给予12个月的试用期,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可申请解除。
网上贴出的浙大的一份声明称,努某被判刑后,他所在的学院经过5月25日的讨论认为,努某是初犯,已经强烈悔过,并恳求有机会改正。因为努某是毕业生,所以要求学校酌情对该学生从轻处分。这种对情况的描述也已经被网友公认为女某之所以只被“留校察看”的原因。
7月21日,因努某被判刑处罚后仍在朋友圈自拍、发布旅游新闻,被网友认为无悔意。所以浙大留校察看的决定只是引起了热议。
上游记者搜索判决文书网发现,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浙江0106年初作出(2020)140号刑事判决后,“因为人民法院认为还有其他不宜在网上公开的情形”,未公布案情。
根据浙大学生手册,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月21日,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应彪在回应上游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将尽快发布官方信息解释此事。
律师认为浙大明显处理不当,强奸不是违纪而是犯罪
努谋事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认为,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对妇女实施强奸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女某被法定刑并被停职的情况很少见。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努某可能因自首和犯罪中止两种法定量刑情节被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自动放弃或犯罪结果自动有效防止,则犯罪中止。对被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人,是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量刑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又要考虑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使罪刑相适应,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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