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在当地一级水源保护区引发的水域租赁纠纷案。
此案涉及与深圳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水源保护区,又关乎市民休闲旅游一大去处的“生死存亡”,因而备受关注。
投资建库坝经营钓鱼场
地处深圳西部的西丽水库是该市城市供水网络骨干工程之一,属一级水源保护区,紧挨着西丽水库的西丽湖度假村是深圳著名旅游区。10年前,每逢暴雨,度假村就面临被水浸、水淹的危险,度假村则有大量地表污水和污染物冲进西丽水库,严重污染水库水质。
1999年4月,深圳市西丽水库管理处向深圳市水务局提出由深圳市宝安南海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凌波湾副坝工程,目的是恢复水库正常库容,防止度假村受水淹,该工程已经环保、国土部门批准。两个月后,深圳市水务局同意了该方案。
2002年6月,水库管理处与南海公司签订了《西丽水库凌波湾副坝兴建与开发合同书》,同意由该公司出资建设凌波湾副坝工程,水库管理处负责申报、审批等事宜;水库管理处将副坝建成后的内库湾使用权租赁给南海公司从事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每十年按现时情况重签一次合同。此后,南海公司开始在凌波湾水域投资经营钓鱼业务。
2013年6月,南海公司请求与水库管理处续签合同时,水库管理处出示了一份《深圳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拒绝与南海公司续签合同。该会议纪要议定,考虑到续签合同与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不宜续签合同。
水域停租双方对簿公堂
2015年5月,南海公司认为水库管理处已构成违约,遂将其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西丽水库凌波湾副坝兴建与开发合同书》。深圳市水务局被列为第三人。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是10年,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依照现行深圳饮用水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合同约定的现时情况已发生变化,被告无法与原告续签合同。
一审时,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于2000年6月委托专家对钓鱼台项目的论证,以及被告曾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据显示,凌波湾水塘与西丽水库完全隔绝,不会污染水库水质,水塘已不属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只能作为观光用水。
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就内库湾水域使用权租赁事宜重新进行磋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故判令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重新签订西丽水库凌波湾内库湾使用权租赁合同。
水库管理处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水源保护区范围引争议
今天的庭审中,涉案水域是否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水域在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此外,一审判决要求双方重新磋商并签订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也无法根据原告申请对该项判决强制执行,因此一审判决没有强制执行力,应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则认为,凌波湾水域原本属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内,但副坝建成后,应将该水域调整为景观用水水域范围,而上诉人及第三人有义务、有责任办理保护区范围的调整、变更,上诉人及第三人举证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图显示凌波湾水域仍属于水源保护区,个中原由被上诉人无从得知,也无任何过错。涉案合同是副坝工程经过充分论证、调整水源保护区后才正式签订,被告拒绝续签合同已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表示,深圳市政府并未对调整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划线进行批复,凌波湾水域仍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上诉人当庭称,该案从一审到现在,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交合法、有效、能证明副坝建成后,涉案水域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红线及坐标图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无法证明涉案水域属一级水源保护区,法院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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