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信息]
委托人:何某(原告)
委托事项: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审代理
经办机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曲雁桥
代理结果:离婚后,按照当事人主张的内容分割财产
[关键词]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病例编号索引]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例]
1995年11月10日,原告何某与被告宋某登记结婚。之后,由于双方都想购买限购房,被告宋提出先办理离婚手续,待购房后再嫁。因此,2012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取得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的离婚证书。想着再婚,在这个协议中,双方并没有列出夫妻共有的财产并进行分割。目前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四项财产均以被告的名义。原被告与被告已离婚三年以上,被告宋不同意再婚。现原告何某起诉分割不分割财产诉讼,该诉讼仍以被告宋某的名义进行。
[主要问题]
1.本案涉及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能否再次分割?
2.离婚时间为2012年12月,起诉时间为2016年10月。时间间隔为4年。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3.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第二条《关于住房待遇》规定“宋某、何某无房产,双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并承诺不为此提出任何异议”,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规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机构思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起诉分割不分割的财产
原告要求的四份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仍未处理完毕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原被告办理离婚手续买房,同意买房再婚。所以离婚时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只说没有房产。整个离婚协议
内容仅为离婚而写,并非双方分割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原告可以起诉未分割的财产分割。
2.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本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分割或者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以上两条是对禁止反悔、隐匿、转移分割财产的规定,以及适用法律对限制的规定。但本案是请求不分割财产,即原告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连续,双方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3.在双方均无房产的前提下,约定双方名下房产归对方所有
原被告已经在离婚协议第二条条约中约定双方均无不动产,这是第三条财产分割的前提。在双方都没有不动产的前提下,各自名下的财产都属于对方,所以双方名下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分割。
[裁判的观点]
1.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的四项财产系原、被告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仍未处分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2.被告在离婚时没有隐瞒、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原告财产。因此,原告主张分割争议财产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根据本条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本案争议财产属于原被告离婚时未涉及或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3.本案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达成的,经双方签字确认。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只规定了“无房产”,但当时存在争议的房产并未涉及,也未处理;此外,“房屋处理”和“财产分割”在离婚协议的不同条款中有约定,可见“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包括不动产,条款中约定的处理原则不适用于有争议的不动产。
[试验结果]
原告何某主张的四处房产被重新分割,两处私有房产归被告宋某所有,两处公有房产归被告宋某出租。被告宋某不得不向原告何某支付总额为432万元的折扣。
[律师评论]
为了买房,假离婚时有发生,往往会变成真离婚。人性经不起考验。律师建议你不要冒险,把买房的喜事变成情绪崩溃的悲剧。如果出事了,请不要慌,一定要找专业的离婚律师为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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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581056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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