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的公告
关于运城市中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住房建设六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住房建设六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运城市区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含东城、程楠、西城、北城、中城、安义、孟瑶、大曲等8个办事处);
2.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盐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户籍簿中家庭成员之间有合法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
二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运城市区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含东城、程楠、西城、北城、中城、安义、孟瑶、大曲等8个办事处);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盐湖区;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户籍簿中家庭成员之间有合法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
第三,新就业工人没有住房
1.运城市区(含东城、程楠、西城、北城、中城、安义、孟瑶、大曲等8个办事处)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或退伍不满5年(含5年)且无独立产权住房的学校;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盐湖区;
3.我和家人在运城市区没有独立房产;
4.户籍簿中家庭成员之间有合法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
第四,农民工
1.有运城市区(含东城、程楠、西城、北城、中城、安义、孟瑶、大曲八个办事处)居住(临时)许可证;
2.申请人已在运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就业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运城市区无独立房产;
4.户籍簿中家庭成员之间有合法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共同申请人。
五.其他事项
1.审批申请由住房建设、民政、公安和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办理,并正常受理。
2.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财产收入由运城市盐湖区民政部门确定。
3.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准入条件的,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运城安全兴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2019年运城市区住房困难家庭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确定标准
根据运城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心城市201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如下:
1.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调整为27057元。
2.中低收入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调整为33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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