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的裁决
(2015)长知字第796号
罪犯秦宇,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硕士毕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
2007年9月25日,我院作出(2007)长经一处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2007年12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姬静中字第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技法刑第112号刑事裁定,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12年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金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个月。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交本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案件。吉林省长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到庭履行职责。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刑部赵利军代表执行机关,罪犯秦宇参加了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裕有正确的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表示悔改。建议对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经长春郊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同意。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1995年4月至2006年5月,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长、上海市委书记期间,上海市担任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 被告人秦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相当于人民币682.1663元。 所有偷来的钱和货物都已归还。犯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12号监区工作,积极努力,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班学习。2012年上半年一次,2012年下半年一次,2013年上半年一次,2013年下半年一次,2013年下半年一次,考核成绩60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判决文件、罪犯年度考评表、表奖审批表、考核评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考核意见、同监犯人证言等证明。,经调查核实,我院采用。
我们认为,罪犯秦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他确实表示了悔意,符合减刑条件。但是罪犯犯了职务犯罪,犯罪数额巨大,行政机关举报减刑幅度不合适,我院进行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秦宇,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伟法官
代理法官孙宁
代理法官杨晓
2015年4月10日
这份文件和原来的没有什么不同
新闻点评:《蜗居》宋思明原型《上海第一书记》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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