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网南京7月13日电 江苏省物价局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江苏出台全国首个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  规则中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根据药品成本费用、综合市场供求状况、同类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自主制定。

­  其中规定,药品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相同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保持合理比价,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  同时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上涨的不得大幅提高价格竞标。

­  规则提到,该省低价药品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及临床使用等因素评估后调整。低价药品目录内药品,在日均治疗费用标准内,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  规则还指出,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上涨较快,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出现社会集中反映价格问题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引导药品经营者合理定价。

­  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孔祥平表示,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权利干预药品企业进行市场定价。但是,那些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在药品价格备案管理的范围内。对那些价格上涨过快、涨幅过高的药品,除了实行药品备案以外,物价部门将把它们纳入动态管理备案范畴,对其开展价格评估,给出相应意见,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  据江苏省物价局医药价格处处长吴爱琴表示,物价部门将重点关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执行价格公示等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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