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贪污受贿一案。
8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富山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李富山贪污赃款予以退还,受贿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担任临沂大学副校长、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该校党委书记丁凤云,在购买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临沂市兰山区教授花园御景湾房屋时,采取支付部分购房款,差价款从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临沂大学的公款中抵扣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17.17148万元。其中,李富山用公款抵扣个人购买房屋差价款244.1205万元。200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担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常务副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8.0029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富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李富山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富山受贿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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