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
1.以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无效。
株洲郊区龙头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原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缙云实业有限公司、株洲电业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缙云公司于1997年才成为美泉变电站的建造方,1995年4月、1995年7月与龙头铺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不享有变电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具备抵押人主体资格,故法院判决抵押无效。
[风险防范提示]
债权人应当加强对担保的审查,充分发挥担保的债权保护功能。财政部门应当从担保人是否合格、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被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可操作性、所有权状况和流动性等方面,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认真审查。,并特别注意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对依法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做好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担保关系的法律效力。
2.债务人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债务人的股东应当对债务人在减少资本的数额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与湖南中科奔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中融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托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中,债务人中科奔安公司在取得贷款后一年内减少资本5000万元,未提前通知贷款银行,也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在减资过程中,中科本安公司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减资后,债权人如有异议,由公司股东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裁定,中科本安公司股东北京中科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托有限公司对中科本安公司在减资范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风险防范提示]
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减资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人未将减资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丧失根据公司法或者合同的规定要求公司及时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股东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作用。公司减资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事后不得向公司或者股东主张权利。
3.虽然《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供大额担保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决定。但该条款针对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能约束第三方。此外,这一条款不是强制性和有效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这一规定,保证合同不会无效。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支行与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市贸易有限公司、黄、陆大柱、湖南省担保有限公司、叶俊强、唐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虽为国有独资公司,但其出具对担保公司债务担保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认可。但法院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的规定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或由董事会决定,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反此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有效。
[风险防范提示]
审查担保人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况:(1)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担保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出具抵押承诺函;(二)家庭财产用作抵押担保时,必须由家庭成员共同出具;(三)以合伙企业财产设定抵押担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出具抵押承诺书;(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五)以他人财产设立抵押担保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他人抵押的质押证明等
4.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湖南南华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白草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通过证据质证和法院调查,确认了主债务人白草公司虚构的项目建设的借款用途,并以新债实还旧债,使南华酒店以欺诈手段提供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担保。中国农业银行冷水滩支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知道白草公司的欺诈事实,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类推,认定南华宾馆不承担担保责任。
[风险防范提示]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解释义务。例如,在偿还旧债的情况下,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的目的是偿还旧债,或者要求担保人出具声明,声明担保人知道贷款的目的是偿还旧债,有利于实现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有利于银行自身证据在诉讼中的顺利完成。
5.为债务人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大担保的担保人,对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各项具体业务的授信额度承担担保责任。
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刘阳河国际名酒城有限公司、湖南刘阳河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彭阳、彭超、湖南仲达酒业有限公司、湖南刘阳河酒业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光大银行与刘阳河酒业签订第24号综合授信协议后,是基于授信协议的约定和刘阳河酒业的事先授权。与CUHK单独签署了第27号综合信贷协议。后者是为履行前者的约定而形成的特定商业合同,当然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所以前者下的担保人应该是后者下的担保人。
[风险防范提示]
由于综合授信额度通常金额较大,且综合授信额度内各项具体业务的交易对象、交易金额、资金安全不确定,担保人风险较大。因此,担保人应谨慎提供最大限度的担保,在综合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发展前景、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后,确定担保风险。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其股东提供反担保。
6.担保人同意放弃对债务人提前提供的担保物实现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在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保护范围内,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冷水江支行与湖南金鹰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李、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博丰金融担保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冷水江支行不仅可以为债务人金鹰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还可以要求保证人直接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金鹰公司行使追偿权。
[风险防范提示]
许多担保人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容易签订担保合同,事后也不履行对债务人的监管义务,银行追究担保责任时不得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担保人首先要明白,一般担保因为有先抗辩的权利,风险比连带担保小,更有利于担保人承担物质担保范围以外的担保责任。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权衡利弊,谨慎选择担保方式,确定具体的担保期限,注意担保条款的表述,并注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或授信额度(贷款金额)的调整应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以减少代偿风险。
7.质押监管人在质押监管过程中,因约定的豁免或者法定豁免以外的原因丧失质押的,应当对该部分质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银行长沙殷寻支行与湖南泉州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金萱纸业有限公司、王芳、张勇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中,工商银行长沙殷寻支行与金萱公司签订了《商品融资合同》。同日,根据商品融资合同,工行长沙殷寻支行、金萱公司和泉州公司签订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双方同意,泉州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对金萱公司根据质押合同提供的质押物履行监管义务。泉州公司已向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行长支行出具《质物清单》(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和《湖南省纸业有限公司质物清单》,确认质物已归其占有、保管和监管,并承诺保证质物的最低价值始终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此后,一些质押品被金萱公司的债权人在票据市场上抢劫和转移。法院认为哄抢不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因此判令泉州公司对质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提示]
动产质押监管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引入第三方中介质押对质押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大大提高了债权人贷款的安全系数,有助于降低银行坏账风险。为保证债权的安全,债务人以动产向银行申请贷款和质押时,银行可以委托有实力的第三方(往往是物流企业)作为监管人对质押财产进行监管,履行监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质押财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管,并转嫁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必要时,可以要求监督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监督,发现有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况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控制信用风险。
8.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的罚息和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予以调整。
湖南信托有限公司诉淮南动漫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业(龙岩)有限公司、泰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湖南信托公司对淮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清偿的借款本息收取罚息,并主张按借款本金的10%收取违约金。法院认为,在审理商业案件时,除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之外,还应考虑公平原则。虽然双方合同明确规定了罚息和违约金,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主要是赔偿损失,具有有限的违约金功能。当合同已经约定罚息,且罚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时,显然对债务人构成了双重处罚,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公平保护。因此,法院不承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风险防范提示]
当金融借款合同同时规定罚息和违约金责任时,由于罚息通常可以补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通常采用利息余额的方法选择适用罚息或违约金责任。但根据合同法规定,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不能根据权限主动调整违约金。因此,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主动依法申请调整违约金,以免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
9.债务人严重违约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宣布未偿还贷款到期,不受贷款期限限制。
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湖南宏基投资有限公司、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债务人的具体经营行为严重违反了与债权人东方资产长沙办事处签订的贷款委托合同、企业信用增级服务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法院认定,债权人可以根据上述三份合同宣布未偿贷款到期。
[风险防范提示]
贷后检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债权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定期和不定期了解债务人贷款用途的使用和运作情况,在规定的保证期和还款期内清理贷款,逾期贷款及时收回贷款,遇有可疑因素尽快采取预警措施,达到提前收贷的条件,及时行使收回贷款的权利,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
10.债权人已经转移债权,并将债权转移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债权转移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发生效力。
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联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尹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粮信托公司向联邦房地产有限公司、、尹通报了本案涉及的债权、担保权转让情况,湘江银行取得了本案涉及的债权、担保权等相关权利。因此,法院认定,联邦房地产公司、、尹应按照与中粮信托公司的原协议履行对湘江银行的未尽义务。
[风险防范提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因此,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要谨慎,要履行对担保人的告知义务。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随之转让,无需当事人特别约定。但为慎重起见,抵押变更登记应及时办理。另外,必须注意的是,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所以,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必须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通知,宣布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提前到期和竣工决算,并取得通知的送达证明,使未指明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具体化。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实务及风险防范提示
1、防止实际施工人通过表见代理借款带来风险
在建筑行业的司法实践中,施工企业对分包商的对外商业行为承担责任,但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很难挽回损失或完全挽回损失,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1)在谢、刘梦贵、梁、谢泉、梁向雄诉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以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繁昌县工程部名义签订供货合同的材料供应商起诉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公司实际收到工程并支付了部分材料,已经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品派(安徽)实业有限公司。
(2)在李建兴诉湖南黄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根据李建兴实际施工情况,向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雷润国借款,并向雷润国出示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在借款过程中,也明确表示该笔借款用于建设大厦,并认定李健兴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表见代理。
[风险警告]
表见代理的本质其实是一种人的行为,发生频率很高,对企业影响很大。但是,企业只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就应该重点控制可能造成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加强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以下几点:1。拒绝调用、非法转包、非法转包等经营方式;2.加强对分包商的选择、管理和评估;3.加强内部合同约定;4.加强印章管理;5.加强对授权代表和责任人的管理;6.加强对外支付管理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2、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虚假债务诉讼的大势所趋
民间借贷虚假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和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实践中,法官通常通过一定的方法将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债务关系认定为虚假。
钟芳县德裕投资有限公司与娄底金海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曾劲松与西丰金铭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天行健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盛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赤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法官主要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以下情况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是虚假和不真实的:1。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合理,证据可能是伪造的;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3.原告和被告有默契配合,没有实质性对抗;4.达成调解协议极其容易;5.诉讼中还有其他异常行为。除上述实际操作标准外,人民法院的法官还会运用谈话观察、证据对比等方法,包括交割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贷款金额、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割细节等,对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虚假债务诉讼进行认定和认定。
3.人民法院对不明确利益协议的认定和处理趋势
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中,在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的借贷关系中,虽然约定要求支付利息,但对利息标准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视为利息约定不明确。
莎拉与长沙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湖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唐文军、湖南万凯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邹与湖南申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双方在相关债权文件中记载“应付利息”、“逾期还款”的, 应支付利息”或“还款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按贷款期间最高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等。 ,法院一般会借助可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即使双方对银行利率是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息、借款时的利息还是还款时的利息有争议,也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最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黄与长沙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发现,虽然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借贷的法律关系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实际上借贷行为是有一定盈利的。因此,参照《关于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口头约定的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合同中规定“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倾向于认定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地位不同,责任也有区别。在确定保证人的责任时,裁判会特别注意如何确定连带保证责任。
蔡伟峰与广东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株洲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杨与常德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深圳沿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发现,双方保证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该笔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由乙方偿还,不能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借款人客观上未履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风险防范提示]
为避免争议发生后,保证人与贷款人因对担保条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担保方式的约定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5.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方的资格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法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差,直接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适用困难,其中合法当事人的判断是主要困难之一。将合法当事人正确纳入诉讼程序,是市场参与者维护民间借贷纠纷合法权益的关键之一。
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绿星园糖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周志强与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国梁与郴州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人借款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区分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最终将与借款纠纷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列为第三人。
[诉讼实务]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当事人,有以下几种方式认定本案符合条件的当事人:(1)在债权证明书中未指明贷款人的情况下,持有债权证明的一方可以视为贷款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债权凭证上签字的借款人推定为借款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时,借款人可视为被告;(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款凭证的,法定代表人为一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款凭证的,企业为当事人;(5)因单位生产经营需要,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贷款人借款,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应注意适用表见代理原则。湖南人和任律师事务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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