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试行)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我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办法(试行)》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果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依法惩治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2.向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3.网上调查控制财产,调查户口、婚姻、遗嘱执行人持有的许可证、出入境记录等信息。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纳入不可信的执行者名单;
2.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许可证,并宣布许可证无效;
3.罚款和拘留。单位是被执行人,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和拘留。
三、被执行人应当自辨认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和其他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处以罚款,10日内拘留。
因正当理由不能转移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情况。
6.遗嘱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拒绝腾退所涉及的房屋或者土地的,遗嘱执行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或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报财物、谎报财物、违反限制消费秩序,以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非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在10日内到公安机关帮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有新的阻碍执行理由的,可以再次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对单位罚款金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
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有积极履行债务等错误并悔过的,可以责令其作出悔过声明,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的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有一系列执行案件,本意见的执行措施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执行,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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