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令再审”百香果女孩”案
广西百香果女孩小燕,在回家途中遭遇同村男子杨某性侵,小燕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掐颈昏迷。后杨某将小燕装入蛇皮袋带至某山岭,小燕苏醒后又被杨某刺伤双眼和颈部,抢走32元,实施性侵,还将小燕再次装入蛇皮袋带至山下扔进水坑浸泡,最终导致小燕不幸身亡。
杨某一审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广西高院二审时以杨某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为死缓。今日,最高院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再审本案。
小状认为,此事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对杨某为何只认定为强奸罪而没有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二是对杨某判处死缓是否罪刑相当?
首先,杨某在小燕回家路上心生奸淫的歹意,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强行与小燕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因此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为了对小燕性侵而实施的掐颈、刺伤双眼和颈部等行为属于刑法上规定的暴力里手段,不另行定罪,但是对于因此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作为量刑予以加重处罚。
但我们注意到,杨某在实施完奸淫行为之后,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带至山下扔进水坑浸泡,一段时间之后将小燕丢弃在山坡上致其死亡。这个行为发生在强奸罪既遂之后,已经不属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因此应当另行评价。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知道将一个人装在蛇皮袋内在水中浸泡可能会发生死亡的危害后果,但杨某对此不管不顾,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可以说,杨某对小燕的死亡在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至少是间接故意,因此,对杨某还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问题,杨某虽有自首,但是否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
按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条文中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意味着,对于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我国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原则,而不是绝对从宽。当然,为了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原则上来说,对于自首的人应当从宽处罚。
但是也存在例外,那就是对于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人,即便自首,也不能对其从宽处罚。
从杨某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其犯罪手段是极其残忍的,主观动机是极其卑劣的,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大的,对这样的行为如果没有判处死刑,是与罪刑相当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杨某即便有自首行为,也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应当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相信广西高院再审后会对本案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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