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借弟弟名买房 房子归谁?近日在广东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对亲姐弟因为借名买房的事情对簿公堂,姐姐称房子是她付的钱,只是借用弟弟名字,弟弟认为房子是父母给自己买的,就是自己的。最终法院并没有认定为借名买房,因此姐姐败诉。
实践中,有很多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而通过他人的名义买房的,有的是限购,有的是身负债务避免被执行等等各种各样的,而借名人和被借名人往往又都是比较亲近的人,因此也不会写一个书面的借名协议之类,由此引发纠纷的,往往借名人在举证房子产权时就显得尤其困难。
在《物权法》上,规定房屋登记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以外。也就是说登记人并不一定就是产权人,这里面就存在借名买房的问题了。
其实,司法实践中处理借名买房的案件,除了看房款的支付方式以外,还会了解双方的经济能力、职业甚至是购买房屋所有的合同以及物业费等非常详细的证据材料,由此综合判断房屋真正的产权人。
如果因为借名人是为了逃避限购、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借用他人资格的,即便付了全款,最终房屋也不一定是借名人所有的,如果法院判决这类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是不是变相不支持限购政策?
想要实现借名买房无后顾之忧,只有通过写一份借名买房协议书的方式来避免,但是这样的协议也并不一定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一样也会变得无效,到时候,出了资买了房登记在别人名下,就真的成了别人的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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