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经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讨论通过,今天正式发布。《诉讼解释》是对《若干解释》和《适用解释》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篇文章。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介绍了《诉讼解释》的相关内容和背景,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新闻发布会上。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解释》表明,《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和被告资格的规定有利于救济渠道的畅通。同时,为了保证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诉讼解释》还明确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该规定强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是“对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确保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专业造假者”等人为诉讼将受到影响
《诉讼解释》侧重于四个方面:一是原告的原告资格。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投诉等妨害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无关或与投诉事项无关的“职业造假者”和“职业投诉者”,利用降低登记制度门槛的机会,多次向行政机关投诉。
无论被投诉机关是否作出决定,“职业造假者”都会以施压为目的提起行政诉讼。这些人为诉讼不仅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而且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影响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投诉权利。《诉讼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投诉失败的,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债权人就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或者考虑的除外。
第三,非营利法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等非营利法人的投资者和创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总户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明确村委会、居委会、开发区管理机构等被告的资格
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当地人民政府为被告。
二是明确村委会、居委会的被告资格。即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不服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第三,明确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等高等院校、专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院校或者专业协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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