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提高安置质量,江苏省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等10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未来江苏将在十个方面完善、完善、升级。
一是优化政府提供安置岗位的结构比例。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主要职责,提高岗位安置质量,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比例不低于80%。
二是明确各省市县提供安置岗位的比例。
《办法》要求提供足够的岗位,确保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县、区、市、省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不低于当年政府安排的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的100%、20%和10%。
第三,拓展安置渠道。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录用考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在事业单位预留和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接收和安置符合政府安排的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四,放宽安置名额限制。
《办法》明确,军人现役期间父母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可以随父母任意一方安置;我申请后,也可以在配偶一方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五,统一程序,经济补贴标准和当地自主择业优惠政策,放宽安置名额限制。
《办法》规定,由政府选择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当地后再放弃工作待遇,可以选择在当地独立工作。退役士兵返回当地自主择业,必须在当年安置当地退役士兵前完成个人申请、公平组织和公正的手续,并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退役士兵回乡后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其选择在部队自谋职业时应领取的一次性退休金和当地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同时,享受免费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创业减税免税等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是要求接收单位为退役士兵安排期限和保障待遇。
《办法》规定,接收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后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因退役士兵本人以外的原因未按规定安排岗位的,从介绍信签发之月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正式职工同等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工龄满10年以上的,接收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机构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第七,确定社会保险延续的期限和缴费基数。
《办法》明确,接收单位应在退役士兵报到当月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退役士兵以外的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安排岗位的,从发放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接收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参加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士兵,退休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相结合。现役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退役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规定随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结合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第八,提高预定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标准。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在分配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调整标准不低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九是完善预定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办法》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安排工作期间,退役士兵按其上一年军龄工资的20%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安置地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安排的期限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全额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支付。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十是强调禁止接收退役士兵。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行业、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或者变相设定门槛。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对退役士兵制定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代替接收安置。各地、各单位不得为濒临破产和长期亏损的企业中的退役士兵提供岗位安置,杜绝应付安置和下岗现象。
记者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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