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冠肺炎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新冠肺炎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科学有序恢复建设项目,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稳定可控, 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分区分级防控措施促进企业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的通知》,经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加快有序恢复建设项目
市、区住房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建设项目的恢复,支持和引导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城市运营、基本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建设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经建设、施工、监理自查合格后,可以组织复工,复工自查情况应报市、区工程监理部门。市、区工程监理部门应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02
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的相关要求,确保“防控机制到位、从业人员到位、设施材料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恢复建设项目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履行值班职责,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已复工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防疫、控制和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
03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督促落实相关措施;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具体组织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责任,并跟踪检查相关措施是否到位。城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将监管力量下放到一线,结合企业的“日常检查”,实行网格化指导检查,与辖区卫生防疫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不符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差距较大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责令其停工整顿;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等社会资源,利用远程视频执法等信息手段,增加监管频率,提高监管效率。
04
协调防疫物资的供应
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协调机制。城市疫情后恢复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动态掌握建设项目防疫物资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协调物资保障部门加大保障力度,优先支持和保障涉及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城市运营、基本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建设项目,特别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时,要动员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拓宽社会采购渠道,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共享供应资源。
05
积极引导建筑工人有序复工
督促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深圳市职工健康管理指引实施疫情防控责任规定》及相关文件,加强职工深入、在岗和日常管理;及时发布建设项目复工信息和就业需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劳务企业、作业队伍和项目快速准确对接;人力资源部门应协调和指导人力服务机构,加强劳动力供应信息的发布,协助各单位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创造条件确保关键岗位劳动者安全返回工作岗位。
06
严格执行项目人员实名申报
每个建设项目都要逐一核实员工的行动轨迹,准确核对健康信息,按照“一人一档”建立管理账户,通过“深圳实名制及子账户系统管理平台”扫描实名申报代码。城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举报动态,按照有关要求对重点人员进行调查和安置。
07
协调各类建筑材料的供应
引导建筑企业拓宽采购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发布建材需求信息;城市疫情后恢复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研究判断制约项目实施的物资供应瓶颈,积极协调相关行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救援、城市运营、基本民生、重大活动等建设项目,特别是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城市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制约物资跨区域运输的问题,推动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必要时发放全区域、专职紧急通行证。
08
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恢复生产
市住建部门应会同交通、供水、建设、工务等部门建立预拌混凝土需求信息交流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及时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通报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需求信息。相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需求安排恢复生产,同时做好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采购工作,确保恢复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需求。
09
协调并确保建筑垃圾的顺利处理
根据恢复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需要,及时汇总相关配套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运输企业的信息。城建、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建立联络机制,加快自卸汽车临时通行证的协调和办理;辖区内防疫部门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协调和推动相关建筑垃圾接收场所、综合利用厂、海上运输设施和运输企业尽快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解决废渣运输等问题。,并满足恢复项目中建筑垃圾处理的迫切需要。
10
简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实施合并验收,同一建设项目包含多个单位项目的,单位将被合并验收;如果轨道交通等线性项目包含多个标书,将合并标书进行验收,以加快验收进度。进行联合验收,与规划、消防、节能、特种设备专业验收一起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督促整改,减少验收次数。
11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工期和费用
受疫情影响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0不可抗力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对因人工费、材料价格变动等损失造成的费用调整进行调整。建设项目恢复工作后,应确保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期和成本调整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12
明确疫情防控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在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因实施现场封闭管理、人员隔离观察、卫生消毒防控、日常监测调查等疫情防控措施而发生的专项费用,由合同双方签订并计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确保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工作指南,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期和费用的调整,以及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调整。城市房屋建设应当会同交通、供水、建设和公共工程等部门进行。,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人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等工作要求。,研究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3
优化建设项目评标定标程序
工程招标监督部门应当指导招标人有序开展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疫情防控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有困难的,经招标人申请,可直接委托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评标;合格的投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校准。充分发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优势,积极研究拓展网上评标定标功能。
14
完善“不符合”审批机制
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事项实行网上限时办理,实现申请“零运行”、审批“无会议”。同时开展网上咨询、投诉和答疑,及时回应企业需求。
15
建立企业疫情防控奖惩机制
对已到位、疫情防控效果显著、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项目建设的企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增加专项指标,并适当加分;住房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可以适当提高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积极协助企业解决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困难;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履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前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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