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田家驿化工有限公司因长期非法存放硝化废物引发自燃,引发硝化废物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
昨天,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管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佳一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7人、被告人53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家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任命,重大经营决策需由倪家巷集团决定并批准。倪家祥集团和田家一公司共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让田家一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品,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单位7人、被告人53人刑罚。其中,田家一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月犯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环境污染罪、受贿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5万元。
倪稼祥集团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3年,剥夺政治权利。
天嘉一公司原副总经理、陶在明、安全总监耿宏、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五人,以及当地装卸服务部操作员张惠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六个月。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分别被处以100万元至10万元罚款,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副主任杨等22名责任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严重失实证明文件罪被判处4年至9个月有期徒刑。
包括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原局长孙凤在内的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因玩忽职守和收受贿赂被判处7年6个月至3年3个月有期徒刑。
1.《江苏响水县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53人被判刑》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江苏响水县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53人被判刑》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14735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