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1月26日的“中国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之后,12月4日,奇虎360与腾讯QQ再次开战。这次双方的主题和原被告的身份由奇虎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为腾讯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这场打了三年的3Q大战,重燃了“战火”。
3Q打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
12月4日,腾讯在最高法院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亲自审理。
原告腾讯认为,奇虎360推出的“360扣扣保镖”软件鼓励、诱导用户删除QQ增值服务插件,屏蔽QQ客户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25亿元。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后判奇虎公司赔偿500万元,奇虎公司拒绝受理上诉。
3Q战争继续发酵和纠缠四大焦点
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商业模式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扣扣保镖是否破坏了QQ的诚信”、“扣扣保镖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四个关键问题展开辩论...
奇虎360诉腾讯反垄断案二审22个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11月26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上诉案。奇虎认为腾讯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索赔1.5亿元,要求道歉
奇虎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能界定相关市场尚不清楚。任何竞争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定义相关市场就是定义运营商竞争的市场范围。只有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后,才能进一步调查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进一步判断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也是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
腾讯认为,要定义这种情况下的相关市场,首先要准确了解QQ软件的功能。除了即时通讯,QQ软件还具有发送短信、离线传输等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功能。对QQ软件功能的准确理解决定了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根据《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奇虎公司应首先承担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如果奇虎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市场,法院可以据此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以及案件的有关事实,本院合议庭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涉及22个具体问题...
“3Q大战”的整个故事
★2010年9月27日,360公司发布“360隐私保护人”,直接指出腾讯侵犯用户隐私;
★2010年9月28日,360回应腾讯“造谣”,向公安局报案;
★2010年10月14日,腾讯发布公告称正式起诉360不正当竞争。360公司随后发布回复称将提起反诉;
★2010年10月27日,腾讯与360展开“弹窗”大战;
★2010年10月29日,360为QQ推出“360扣扣保镖”软件;
★2010年11月3日,朝阳法院正式受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腾讯宣布装有360软件的电脑停止运行QQ;
★2010年11月4日360发给用户的一封信,希望中国互联网早日风平浪静,下载“扣扣保镖”软件;
★2010年11月10日,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协会的协调下,360和QQ已经在大部分用户电脑上兼容;
★2010年11月21日,工信部通报批评腾讯和360,要求双方在5日内向公众公开道歉;
★2011年9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腾讯起诉“360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腾讯要求停止开发传播“360扣扣保镖”及相关软件,并要求360赔偿经济损失1.25亿元;
★2012年4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案件;
★2013年3月28日,360诉腾讯案一审宣判,奇虎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判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79.6万;
★2013年4月15日,腾讯不服广东高院判决,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被受理;
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也在升级。在安全软件、网络视频、浏览器、社交软件等领域。,各大企业打了一场文字、诉讼、技术的战争,还有百度、360、腾讯、阿里巴巴、搜狐、优酷等知名企业。陷入了这场大混战。
不公平竞争
腾讯诉奇虎360、360诉百度、金山诉360、搜狗腾讯拼音输入法大战...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之间发生了多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涉及各个领域。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对竞争对手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也损害了广大互联网用户。在近几年互联网企业如火如荼的“战争”中,企业“捧消费者做对手”的现象频频出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格局正在不断翻新。如果监督和调查无效,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很好的维护。
在11月26日某网络进行的网上投票中,近2万网民中有61.4%的人认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将加剧,这既是对规范互联网市场行为的关注,也是对其的期待...
反垄断
目前,中国互联网和BAT的三条腿格局已经初步建立,三家公司在其主要细分市场的份额超过50%,有的高达70%。从互联网行业的开放程度和竞争程度来看,市场长期处于监管薄弱、干预少的状态,激烈的竞争形成了几个大型平台企业和许多小微企业并存的基本格局。
近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再审案件是目前为止中国互联网领域规模最大的反垄断案件,也是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六年来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无论最终结果如何,3Q之战都将在中国互联网史上留下重要一笔。此案可能会重新开启中国互联网理性竞争和创新的新局面...
版权纠纷
11月13日,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优酷土豆等公司联合发布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并针对百度,称其存在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并向百度索赔3。1亿元...
这不是百度第一次陷入“侵权门”了。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侵权。2012年9月17日,韩寒等三位作家诉百度文库版权侵权纠纷,百度获赔偿经济损失17.3万元。
今年11月14日,国内第一家出版社起诉百度图书馆侵权,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高达1818.65万元。
百度绝不是唯一被版权纠纷困扰的公司。"互联网是版权保护的核心领域,也是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王秀军直言:“一方面,一些网站和个人窃取他人作品归自己所有,网络版权屡遭侵犯。另一方面,部分著作权人维权意识淡薄,有的甚至将他人的侵权行为视为对自己的宣传,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更加普遍。”
在互联网江湖之战中,“互诉”现象屡见不鲜。你告我之后,我再告你,指责对方违法。绑架在企业中屡见不鲜,消费者最后总是受伤。
“相互投诉”奇怪:他们都指责对方违法
3Q大战,奇虎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
在3B战争中,百度起诉360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360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并索赔4亿元。
在浏览器领域,360和搜狗以不正当竞争起诉对方,搜狗索赔4500万元,360索赔5100万元。
在互联网行业的诉讼纠纷中,“互诉”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互相指责对方违法,先是打一场口水战,然后是技术战,最后是打官司。
绑架用户,伤害消费者
在3Q大战中,从双方的弹窗之战,到奇虎的“360扣扣保镖”,再到腾讯著名的“艰难抉择”,宣布qq将停止在装有360的电脑上运行。绑架用户在互联网公司屡见不鲜,最终消费者总是受伤。
央视最近的专栏《温超天下》也曝光了网络混乱。在节目中,百度和360都指责对方违反了工信部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这些互联网公司在指责对手的时候都声称是为了消费者,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消费者表示,这种竞争让他们愤愤不平,“真的很讨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也有消费者理解互联网公司之间的竞争,但同时指出,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公司不应该绑架用户,更不应该忽视甚至侵犯用户利益。
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公司做了很大的努力,声称是为了消费者,但消费者并不欣赏。业内人士认为,恶性竞争实际上是为了利益...
2010年11月3日,腾讯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宣布在安装了360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
鉴于互联网企业运营不规范,用户权益受到侵害,工信部早就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条例》。但这项规定已经实施了一年多,互联网企业并没有得到控制,恶性竞争依然频频上演。为什么?
违法的低成本导致了不断的诉讼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较弱,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发起者未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互联网行业混乱的重要原因。非法成本太低,非法利益诱人,导致非法成为有利可图的“生意”
专家建议,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如提高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赔偿上限,加强行政执法,甚至将市场退出市场,对反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市场主体进行刑事制裁。
违法者只有受到足够的惊吓,才能对守法者给予足够的保护。只有守法得到保障,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中国互联网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相关规定需要完善
针对互联网企业运营不规范、侵犯用户权益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去年开始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号令指出,互联网企业不得恶意干扰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的服务,不得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营和升级。同时,互联网企业不得捏造或传播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项规定已经实施了一年多,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对此,工信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分析师表示,该规定于2011年制定,去年实施。在过去的一年里,移动互联网的新应用模式层出不穷,移动互联网行业正在加速与传统格式的结合。因此,一些新模式在条例中没有明确界定。
专家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应用在消费者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细化调整一些侵犯用户的新行为...
互联网市场监管已成为一个话题
互联网行业的运营模式与传统行业有很大不同,实时性强。大部分恶意行为都可以在短短几分钟内完成,相关证据的生存寿命有限。但监管部门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策略,使得现有的监管机制在制约互联网行业竞争氛围方面不够活跃。一方面,它在监管和执法方面面临许多实际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企业感到无所畏惧...
《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12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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