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61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取消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和签注管理的有关规定,简化了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同胞证的程序。《决定》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后,台湾居民可以持有效的《台湾同胞证》通过开放口岸往来大陆、在大陆停留和居住,无需办理签注。
记者18日从公安部获悉,自7月1日起,公安机关实行取消台湾同胞签注政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或委托的有关机构从7月1日起不再办理台湾同胞签注。口岸边检机关不再查验台湾同胞签注,台湾同胞持有效台湾同胞证件方可来往大陆和停止在大陆停留。《台湾同胞证》有效期不变,仍为5年。
据悉,台湾同胞申请台胞证的渠道保持不变。从台湾、香港、澳门向内地申请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无有效出入境证件到达入境口岸的,可以向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有效的台湾同胞出入境许可证;大陆台湾同胞可以向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持有有效5年期《台湾同胞证》的台湾同胞,经具备自助验放条件的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备案后,可实现自助通关。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取消台湾同胞签注后,持有有效台湾同胞多次出入境许可证的台湾居民,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往返大陆,在大陆停留居住。持有有效《台湾同胞出入境许可证》每三个月一次的台湾居民,可以在三个月的有效期内进出大陆一次并停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正在准备对五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台湾同胞证》进行电子升级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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