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称,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5月12日,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2020年该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

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于5月12日公布。

判决书中表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判决书称,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5月12日,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2020年该商标流程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

企查查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于5月12日公布。

判决书中表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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