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太原有这样一位已婚的男士,让自己的情人怀了两次孕,却拒绝离婚。而他的婚外情人上位失败之后就对男子的原配起了杀心,甚至假扮成医生为其注射氯化钾。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在事情发生之后,这名男子的原配竟然原谅了小三。近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获悉了这一案件的判决经过。

伪装成医生进医院给情人媳妇注射氯化钾

原审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苏某与被害人李某的丈夫袁某军系情人关系,因长期情感纠葛,苏某对被害人李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19年5月15日晚,苏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患病住院。

同年5月19日,苏某经过查询得知静脉快推或过量注射氯化钾注射液可能造成心脏骤停,便决定通过为被害人李某注射氯化钾注射液进行报复。当日12时许,苏某到太原市××区踩点,后到太原市××区东门志华诊所购买2支10毫升氯化钾注射液和2支10毫升注射器,到山西省人民医院附近购买白大褂一件,到北大街金刚堰路口药店购买医用口罩一个。

当晚22时许,苏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上的上述作案工具××院,在卫生间将氯化钾注射液抽入注射器后来到被害人李某病房,冒充医生在被害人李某的留置针内推入氯化钾注射液,因被害人李某疼痛难忍,苏某又向被害人李某的输液管小壶内推入氯化钾注射液,后离开医院并丢弃注射器和剩余氯化钾注射液。被害人李某感觉疼痛呼叫护士,护士发现异常后及时停止输液。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血液中、查获的氯化钾注射液空瓶中、输液器残留液体中均检出钾离子。

注射氯化钾注射液疼痛难忍被发现

苏某供述,她和李某的丈夫袁某军是姘居关系,李某不知道我们的关系。2018年11月的时候,她将一些骂李某的话打印在A4纸上,贴在李某家的楼道和车上,还给李某和袁某军手机上发送骂李某的短信,就是说李某在外面有人了,全是诋毁李某的一些话,就是想把李某名声搞臭,让袁某军恨李某,这样就能让袁某军多关心她一点,她对袁某军的爱慢慢变成了对李某的恨。

“2018年2月左右我怀孕一次,当时因为在吃避孕药期间有的,我没有要这个孩子,就和袁某军去医院打掉了,第二次是2019年3月左右怀孕的,这次我想把孩子生下来。我和袁某军说过不要在我面前提李某,2019年5月18日晚上,袁某军和我说要给李某打电话,我非常生气,但又不能和袁某军生气,所以更恨李某了。”苏某说。

5月19日上午9点左右,苏某用手机查到使用大剂量、高浓度的氯化钾快速注射会造成心脏骤停。中午12点多,苏某在租住的太原市××区东门的志华诊所购买了2支10毫升氯化钾注射液和2支一次性针管,去省人民医院旁边的商店买了白大褂准备伪装成医生,在住的小区附近药店买了口罩掩饰自己身份。5月19日下午,原本袁某军答应陪苏某去社区给孩子建档,但后来又说去不了,盛怒之下的苏某就决定给李某注射氯化钾注射液。

晚上22时,苏某来到山大二医院,穿上事先准备好的白大褂,戴上口罩来到住院1号楼10层的厕所里,将携带的两瓶氯化钾中的一瓶打开,先抽出3毫升挤到厕所里,剩下的7毫升抽进注射器装在白大褂右手口袋里,然后我进了普外科病区,在去李某病房路上有一个护士问苏某干啥,苏某说看个人,之后护士没有怀疑苏某就到了李某病房。

进去之后苏某看见李某正在用手上的留置针输液,苏某以医生的口气问她身体状况,然后告诉她需要补钾,“我要给她注射氯化钾,我从留置针那给她推进去0.1毫升左右的氯化钾注射液,李某疼的哭了,要求我不要继续给她注射,她问我能不能把药加在小壶里,我就将氯化钾从小壶加进去。加了不到2毫升。从医院出来,我把白大褂和口罩放在我住的房子里,使用完的氯化钾扔到路边垃圾桶里,剩余的氯化钾挤在1号住院楼到西南门之间的路边。还有一瓶没开封的氯化钾注射液和没使用的一次性针管扔到我住的楼房前面的垃圾堆里。”

值得庆幸的是,李某觉得氯化钾注射之后疼得有些受不了,又叫来了护士。该医院的护士在查看之后发现了异样,迅速对李某进行了救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据了解,苏某在被抓的时候已经怀孕三个月了,李某动了恻隐之心,为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放弃了16万元的赔偿。她说自己可以给苏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原审法院认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苏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苏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一、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后认为,上诉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苏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苏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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