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质押给融资人整合资金,并同意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返还资金并解除质押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可能给有限责任公司带来的风险是,当合并方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并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的价格优先受偿,而对质押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动,甚至董事监事发生变动,很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至于融资人,风险在于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的价值,所以融资人会承担股权价值下跌的风险。

但是,俗话说“聊胜于无。”承诺总比没有承诺好。因此,汇款方已将出质人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但一旦债务逾期,融人会向法院起诉融人或担保人,要求行使质权。出质人经常引用《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声称该质押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无效。在这方面,法院认为:

一个

《物权法》实施后,股权出质仅在工商登记后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股份质押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因此,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来,以股权方式质押的,无论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质押登记均有效。

2

《物权法》实施前,股权出质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权出质有效

《物权法》实施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股权出质应当在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进行相关登记工作,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发生的股权质押,根据《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自股权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鉴于《公司法》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项、第项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您没有注册或更改注册,您不得与第三方对抗。”虽然该规定没有明确将股权质押列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项,但根据其立法目的,只有登记方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外部形式,公众才能知道公司股权的变动,从而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因此,如果股权质押仅记录在公司保存的股东名册中,质押权不应因其不公开而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至此,股权质押的效力已经比较明确,但《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仍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所谓《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基于此,股东有权转让或质押。然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股东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是公司健康经营的基础。质押股份可能被折价、拍卖、变卖,股东变动乃至董事监事变动的不良后果将严重损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性。因此,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一特性,《担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进行了限制,即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质押股份应当由其他股东决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可以质押;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否则视为同意。此外,法律还赋予股东自治权,即通过公司章程中的特别约定限制股东股权质押。

对此,有人认为《物权法》第178条、第226条第1款完全替代了《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即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份质押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这个我不能同意。《物权法》只是重新规定了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即“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而不是“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原因是《物权法》第15条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区分开来。质押未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判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也得到了肯定。

参考案例

①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彭子云、吴美华与九江卢生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钟弦民初字第00116号韩亚银行与上海陈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巴民一子楚第九巴州诗雨投资有限公司、巴州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金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体字第93号关于重审周旭东、何磊、呼图壁棉麻公司与新疆大方实业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的民事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载字第69号《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山东永丰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1.商务谈判。

声明:此微信官方账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本微信官方账号标注为“来源:XXX或转自:XXX”的所有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是为了传递更多的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微信官方账号同意他的观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微信官方账号转载的这篇文章,我们已经尽量注明了作者和出处。如果遗漏是由于疏忽造成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版权所有者的要求立即纠正或删除相关内容。本微信官方账号对此声明拥有最终解释权。

1.《出质 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载于股东名册》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出质 股东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载于股东名册》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1685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