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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学校全称佳木斯大学,国家标准代码10222。学校地址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办学性质:公办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创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黑龙江省重点高水平大学之一,集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为一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的政策法规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落实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3.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省级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并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5.组织开展艺术专业课程的学校考试;

6.组织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

7.组织实施本科生远程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8.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试;

9.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省和专业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上级审批。根据省教育厅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会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学校预定计划不超过本科项目总数的1%。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录取时的学生情况,决定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预留计划落实到生源较好的省。

第十条佳木斯大学本科生招生对象为:高考考生。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一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公室监督的制度,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的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文史类和理工科专业录取办法:

1.在内蒙古自治区不同专业招生时实行“专业志愿”;考生在江苏省录入档案后,采用“先打分后打分”的排序方式录取;其他省在不同专业录取考生时实行“分数优先,跟随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到低分录取,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2.专业调整和退出。在已经转学的考生中,我们学校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者的。当考生的申报结果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整,学校将根据申报结果并适当参考考生的单科成绩,对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进行从高分到低分的调整,直至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整的,就要退休。

3、享受特护政策的考生,按省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照顾政策的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依据。

4.在实际高考中同一志愿同一分数的多名考生报考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人数时,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优先录取;同专业志愿顺序成绩相同的考生,将参照相关高考科目成绩专业录取。学术水平考试科目要求BB、4C1合格。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清晰”的原则录取。录取方式是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根据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分数相同时,文化课分数高的考生优先录取,文科综合分数高的省份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体育课录取方式是文化课达到省最低控制线后,根据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按照“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质量”的国家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从2012年开始,学校实施了大类培训和岗位分配工作。

备注:1。法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按照学校法学的大类培养,统一分流;

2.机械、能源、动力按学校工科08-I班培养,统一分流;

3.仪器、电气、电子信息按学校工科08-IV班培训,统一分流;

4.工商管理、物流管理、工程按学校管理大类培养,统一分流。

第十六条日语、韩语、英语、英语、俄语专业仅限英语考生。

第十七,对单科没有要求。

第十八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考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学费标准:我校普通专业学费标准为4000-6000元/学生,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为16500元/学生,体育与艺术专业最高学费标准不超过9000元/学生,住宿费600-1200元/学生。黑龙江省将规范和调整公立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目前正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学费的执行标准如下

第二十一条学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综合奖学金、个人奖学金。贫困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助学金、社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生贷款的申请和发放按照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Http://zs.jmsu.cn,本科招生网的网站,

邮政编码154007,

电话0454-8796220/8618158,

给jmsdxzsbgs@163.com发邮件。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如与学校以前的招生要求和政策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原产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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